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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征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马征,男,1990年1月11日生,汉族,住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洋,男,住北京市。
  被告: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绍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宏,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征与被告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被告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顾玲玲

书记员:卫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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