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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德云与马骏、孔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马德云,女,196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志敏,上海市联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瑛,上海市联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骏,男,197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孔维,女,1975年5月9日出生,回族,住上海市。
  原告马德云与被告马骏、孔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原告马德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经查并无不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马德云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马德云负担。

审判员:梅松松

书记员:陈洁 王晓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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