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马德夺(曾用名马强),男,汉族,1988年7月2日出生于山东省桓台县,初中文化,东营多德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东营市东营区。2017年5月11日因涉嫌行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1月30日经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决定,同日由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李东龙、邓庆娥,山东鲁航律师事务所律师,东营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审理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德夺犯行贿罪、贪污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一案,于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作出(2017)鲁0502刑初580号刑事判决,以行贿罪判处马德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一万元;侦查机关扣押的赃款3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剩余赃款104000元依法继续追缴。宣判后,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以“认定事实方面确有错误”为由提出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东营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公诉机关抗诉不当,决定撤回抗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东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抗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廖伟忠
审判员 张宁
审判员 桑爱红
书记员: 尹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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