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德峰,男,1974年9月22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因涉嫌抢劫罪(本案相关犯罪事实)于2016年5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孙才望、安昕,均系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至2016年5月,被告人马德峰在网络以“幸运星”、“苏霞”、“真心没有回报”等女性身份,与苟某(女)聊天,并为其推荐QQ号133XXXXXXX、昵称“算命大师”(实为马德峰本人),称可以算命转运,在被害人苟某与“算命大师”成为网络好友并取得苟某的信任后,“算命大师”为被害人苟某推荐一名“贵人”,随后以“贵人”李某(实为马德峰本人)的身份与被害人苟某取得联系。期间“算命大师”不断引导被害人苟某满足“贵人”发生性关系与给予财物的要求,完成任务以转运,然后由“贵人”与被害人苟某多次发生性关系,并以各种名义骗取苟某现金105000元及价值4380元苹果6手机一部。被告人马德峰通过上述手段共诈骗苟某、洪某等8名女性,骗取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99081.9元。2016年5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马德峰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勘验笔录、归案经过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德峰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马德峰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提出以下辩解:其与苟某、王某等八名女性见面时均告知她们其姓名为马德峰,并没有欺骗行为。其与苟某、王某等八名女性均系正常交往,并未骗取该八名女性的财物。其与苟某已同居生活,苟某并未给过其钱款或其他财物。王某、桑某、姚某、陈某、邬某、黄某等人向其支付钱款,也是基于探望其母亲、委托其办理贷款、偿还垫付款项、借款等正当事由,并非其骗取的财物。洪某将黄金戒指、项链及假手镯放到其车上,让其换大首饰,后因双方发生言语争执,其未将上述物品归还洪某。被告人马德峰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马德峰不具备诈骗罪的主观要件,马德峰与被害人接触目的在于与被害人谈恋爱,并无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故意。被告人马德峰并未实际取得相关财物,不具备诈骗的客观要件。2、起诉书指控马德峰诈骗金额为399081.9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起诉书指控马德峰诈骗苟某105000元及一部手机,证据不足。指控诈骗洪某项链、戒指,但洪某几次陈述有矛盾之处,被告人取得首饰无非法占有的故意,洪某交出首饰也非基于错误认识,且太阳金店的质量保证书,无法证实涉案首饰的重量,对价格认定书中的鉴定物品的重量不予认可。现有证据只能证实王某、姚某、苟某、桑某有过现金支取的事实,无法证实款项交付给被告人。综上,请法庭综合本案证据,判决被告人马德峰无罪。经法庭审理查明:2015年12月至2016年5月,被告人马德峰通过手机聊天工具,以“幸运星”、“苏霞”、“真心没有回报”等不同女性身份,与桑某、洪某、王某等七名被害人聊天,并向被害人推荐可以算命转运的“算命大师”(即马德峰),在“算命大师”与被害人成为网络好友并取得被害人信任后,“算命大师”又以被害人转运需要“贵人”帮助为由,向被害人推荐“贵人”。随后被告人马德峰以“贵人李某”的身份与被害人取得联系,并与被害人见面。期间,被告人马德峰以“算命大师”身份不断诱导被害人与“贵人”发生性关系并根据“贵人”要求,给予“贵人”财物,满足“贵人”的要求,并告诉被害人必须实施上述行为后才能转运。被告人马德峰以“贵人李某”的身份提出并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同时以其干工程需要钱、母亲生病等各种理由骗取被害人的财物。被告人马德峰通过上述犯罪手段,实施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12月至2016年4月,被告人马德峰以上述作案手段,骗取被害人王某信任,被害人王某为实现“顺从贵人,自己转运”的目的,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2015年12月,被告人马德峰以“贵人”身份以“干工程需钱投资”为由向被害人王某要钱,同时利用“大师”身份劝导王某听从“贵人”安排,被害人王某于同年12月给付被告人马德峰40000元。2016年1月及4月,被告人马德峰又使用相同手段,以其舅舅借款买房,其母亲去世等为由,分三次骗取王某共计120000元。2.2016年4月至5月,被告人马德峰以上述作案手段,骗取被害人陈某信任,被害人陈某在“大师”的劝导下和“贵人”的要求下,与被告人马德峰发生性关系,并以“李某”的名义向陈某“借款”,骗取陈某现金20000元。3.2016年3月至4月,被告人马德峰以上述作案手段,骗取被害人姚某信任,被害人姚某在“大师”的劝导下和“贵人”的要求下,多次与被告人马德峰发生性关系。同时,被告人马德峰以“贵人”身份向被害人姚某索取款项,骗取被害人姚某1000元。4.2016年2月至5月,被告人马德峰以上述作案手段,骗取被害人桑某信任,被害人桑某基于对“大师”编造的“贵人为其反冲、转运,事业及生活可以变得顺利”等虚假事实的信任,与马德峰多次发生性关系。被告人马德峰以“贵人”身份,编造“干工程需投钱”等各种理由向桑某索取款项,同时又以“大师”身份诱导桑某顺从“贵人”。基于此,被害人桑某通过给付现金、微信及QQ转账等方式多次向被告人马德峰支付款项共计17980元。5.2016年4月至5月,被告人马德峰以上述作案手段,骗取被害人邬某的信任,被害人邬某基于对“大师”编造的“贵人为其反冲、转运”等虚假事实的信任,与马德峰发生性关系,并被骗取500元。6.2016年2月至5月,被告人马德峰以上述作案手段,骗取黄某信任,被害人黄某基于对“大师”编造的“贵人能帮其化解厄运”等虚假事实的信任,与被告人马德峰发生性关系,并两次通过QQ红包的方式给付被告人马德峰共计400元。7.2016年2月,被告人马德峰以上述作案手段骗取被害人洪某信任,并与被害人洪某相约见面,在送被害人回家的路上,在车内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并以给洪某换新首饰为由,骗取洪某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戒指一枚、镀金手镯一个。次日下午,被告人马德峰至王舍人街道办事处华联超市招金银楼柜台,以被害人洪某的黄金项链、戒指置换一条黄金手链,并占为己有。经物价部门鉴定,上述被害人洪某被骗取的黄金项链、戒指价值6608元。综上,被告人马德峰自王某、姚某、洪某等七名被害人处骗取财物共计206488元。2016年5月30日,被告人马德峰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12月20日左右,其通过手机聊天工具被一个昵称叫“幸运星”的加为好友,其(QQ号为370354019,昵称是狄靖柔)与“幸运星”聊天时,幸运星给其介绍了一个“大师”(QQ号100539XXXX),并称“大师”算得很准,可以帮其转运,不能欺骗“大师”。其通过手机QQ联系与“大师”联系,“大师”告诉其需要遇到一个属龙的,76年双月双日出生的“贵人”才可以转运。后有一个昵称为“你扼杀了我最后的温柔”,手机号为158XXXX****的人要求加其为QQ好友。该人自称叫“李某”,丧偶,属龙,双月双日出生。其认为“李某”就是“大师”所说的“贵人”。后其根据“贵人”要求及“大师”的劝导与“贵人”见面,并发生了性关系。后“大师”劝其多和“贵人”联系,取得“贵人”信任,满足“贵人”,对其以后有好处。其害怕不能转运,就按“大师”说的去做。其与“贵人”认识十多天后,“贵人”说他干挖掘机工程缺钱,让其帮忙凑钱。其从深圳发展银行6225XXXXXXXXXXXXX的银行卡取出保险理财金5万元及个人存款2万元,又自单位经理处借款1万元,以现金形式交给了“贵人”。2016年1月及2月,“贵人”以他舅舅买房子找他借钱为由向其借款,其分别自平安银行贷款10万元及平安银行信用卡透支35000元给了“贵人”。2016年4月3日,“贵人”说他母亲去世需要1万元办理后事,其用手机网银给“贵人”转账1万元。2016年5月底,其给“贵人”打电话和发微信都没有回信,其到烈士山东路和工业南路一家修车店找“贵人”时,才知道“贵人”真名叫马德峰,其意识到“贵人”可能是骗子。2016年6月10日,其到马德峰位于港沟田庄家里,他母亲告诉其马德峰因男女关系被抓起来了,其才知道马德峰使用虚假的身份骗财骗色的行径。2.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4月18日左右,其通过手机聊天工具,被一个叫“真心没有回报”的人加为好友。双方聊天时,“真心没有回报”称家里也有铲车,现在在“李某”那里干活,并告诉其“李某”就是前年找其三趟的那个男的。后“真心没有回报”向其介绍一个算命大师,算的很准,能帮其转运。其就加了“大师”的QQ号。“大师”告诉其今年能遇“贵人”,以后财运会越来越好,要好好把握,并说“贵人”是双月双日出生。根据“大师”及“真心没有回报”的描述,其认为他们所说的“贵人”就是李某。后其通过“真心没有回报”加了“李某”的QQ号。“李某”主动约其见面,“李某”称他是牛旺村的,在鸿旺搅拌站干调度,媳妇出车祸死了,并提出让其出10万元与其合伙买铲车,其称没有钱。后“大师”对其说要好好把握住“贵人”,让其听“贵人的”。“李某”又约其见面时,双方发生了性关系,“李某”向其借钱,其于2016年5月5日其给了李某2万元。李某出具一张借条。同年五、六月份其与“李某”失去联系,后其到舜华路派出所通过民警查“李某”的手机号158XXXX****才知道对方真名叫马德峰,自己被骗了。3、被害人姚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6月其通过手机陌陌认识了昵称“苏霞”的好友,头像及性别均为女性,“苏霞”向其推荐了“大师”,并称“大师”算的很准。其加“算命大师”为好友,根据要求向“大师”发送面相照片,并问如何可以转运。“大师”称当天是其吉利日,中午12点前与其聊天的陌生人中属马且双月双日出生的即为其“贵人”,让其好好把握。当天上午就有一个昵称为“你扼杀了我最后的温柔”的陌生人主动与其打招呼,并称自己叫李某,属马,8月22日出生,妻子去年出车祸死亡。在“大师”的催促下,其当天与“贵人”见面,并发生性关系。“贵人”以给孩子交学费、给公司财务人员买手机及与朋友去夜总会没带钱为由向其借钱,其分别给“贵人”通过QQ支付1000元及3400元现金。其不愿意和“贵人”发生性关系及给“贵人”钱,都是“大师”一直催促,让其把握“贵人”,其才上当受骗。4、被害人桑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2月20日左右,有一个昵称叫“幸运星”的网友加其为好友,并推荐其加“算命大师”为好友,“大师”看其手相及面相照片后,说其感情坎坷,遇到过克星,需要找一个属龙的双月双日出生的人给其反冲。后一个昵称叫“你扼杀了我最后的温柔”的陌生人加其QQ号,并称生日是农历八月二十二,75年出生,丧妻。“大师”说此人就是最适合给其反冲的人,是其“贵人”,满足“贵人”的要求,可以让其事业和生活变得顺利,后在“大师”的劝导下及“李某”的要求下,其与“李某”多次发生性关系。同时,“李某”以干工程缺少资金、请他人吃饭为由,向其要钱,其分两次给“李某”现金1.5万元。后“李某”又以汽车需加油、轮胎被扎、购物送礼等各种理由向其要钱,其分多次通过微信、QQ等方式转账4250元。“算命大师”以替“贵人”祈祷、给“麒麟大师”上香炉等为由,向其多次索要香火钱共计4230元,均以QQ转账方式支付。5、被害人邬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4月份,其被一个昵称叫“真心没有回报”的网友加为好友。“真心没有回报”向其推荐“大师”。其加了“大师”的QQ号,“大师”告诉其命中有一“贵人”可以给其带来好运和财运,并称“贵人”是双月双日出生,并让其满足“贵人”的要求,“贵人”今天就会出现。当天一个QQ昵称为“你扼杀了我最后的温柔”加其为好友,并称叫“李某”,双月双日出生,是干工程的,有几个挖掘机。其认为就是“大师”所说的“贵人”。“贵人”与其见面后称家里有很多房子和一个鞋店,如果其愿意就给其房子和鞋店。后其在“大师”诱导下和“李某”的要求下,为了实现自己有好运的目的,多次与“李某”发生性关系,并根据“李某”和“大师”的要求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给“李某”5900多元。6.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2月份左右,一个昵称叫“算命大师”的女性陌生人加其为QQ好友,并说其命运不好,要想转运达到事业顺利,家庭和睦就要结识“贵人”,且“贵人”属龙,并称一会儿就有属龙的男性与其联系,该男性就是其“贵人”。接着就有一个男子通过微信与其联系,并称自己属龙,其认为就是大师所说的“贵人”。其在“大师”的诱导下和“贵人”的要求下,其与“贵人”发生了性关系。后“大师”又以“贵人生病”为由让其给“贵人”发红包,其给“贵人”分两次发红包共计400元。7.被害人洪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2月份,一个昵称叫“幸运星”的网友加其为好友,并向其推荐“大师”(QQ号为100539XXXX)。其加上“大师”后,“大师”说其命里有“贵人”,是个男的,今天是吉利日,12点之前必须跟“贵人”联系,并告知其“贵人”手机号158XXXX****。其通过手机与“贵人”发短信聊天。晚上19点左右,“贵人”给其打电话约其吃饭。双方见面后,先到了凤鸣路曹州涮羊肉吃饭,期间自己喝了不少酒,饭后,“贵人”开车送其回家,“贵人”说其有个妹妹在齐鲁金店上班,店内有以旧换新活动,明天给其把项链换了。因其喝酒后很晕,加上相信“大师”和“贵人”的承诺,就让“贵人”取走了其项链、戒指和手镯。第二天早上其给“贵人”打电话、发短信都不回,“大师”和“幸运星”也把其拉黑,其知道自己被骗了就报了警。8.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其与王某是同事,2015年年底曾和王某一起与一个叫“李某”的见过面,“李某”称有挖掘机干工程,工地在高新和历城附近。王某曾说有朋友给她介绍园林工程,王某已投了10来万元了。6月份王某找不到“李某”很着急,其与王某到烈士山东路和工业南路交叉口的一家修车行找“李某”时,才知道“李某”实际姓马,通过查“李某”的车险信息,才知道真名叫马德峰。其和王某曾到马德峰港沟田庄的老家去过,他母亲称马德峰因男女关系被抓了。9.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其系马德峰的表弟。自2015年初,马德峰经常约其出来吃饭,大概有十多次。马德峰曾分别带一个平安保险的女的、一个戴眼镜挺瘦的女的、还有一个东北的女的和其一起吃过饭。其知道马德峰换过一次车,换车的钱从哪里借的,其不知道,另外马德峰爱好抽烟喝酒、打牌,看见他带的金项链、金戒指挺值钱,不知道是哪里来的。马德峰还有名字叫马军,没有其他名字,其不认识“李某”。经其辨认,马德峰所带与其共同就餐的女性为王某、苟某。10.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实,其与马德峰是夫妻,2002年腊月第一次登记结婚,2008年7月份协议离婚,2016年3月28日复婚。其知道马德峰有另外一个名字叫马军,不认识叫“李某”的人,也从来没有听说过这个名字。11.扣押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马德峰持有的白色苹果5手机1部、金色苹果6手机1部等物品及人民币4793元;扣押胡某持有的足金黄金手链1条。12.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2月19日洪某报案称其在网上通过一个“算命大师”认识了一名“贵人”,称可以帮其转运。2016年2月17日晚上其与“贵人”见面,后“贵人”称其戴的黄金首饰是假的,可以给其换新的,随后将其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戒指一枚、镀金手镯一个取走。次日其联系“贵人”讨要首饰时未果。公安机关经侦查确定马德峰为当晚与被害人洪某见面的犯罪嫌疑人。2016年5月30日19时许,民警在历下区丁家庄将马德峰抓获。在侦查过程中,又发现马德峰以此作案手段骗取了多名女性被害人。2016年6月14日在济南市第二看守所门外将马德峰刑事拘留。13.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港沟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信及证明证实,被告人马德峰作案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此前无其他违法犯罪记录。14.涉案手链照片、招金银楼收据证实,扣押的胡某持有的黄金手链系2016年2月18日在历城区工业北路王舍人华联超市内的招金银楼柜台购买,重22.46克,是用22余克的黄金首饰加407元现金予以换购所得。15.济南市历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济历城价鉴字[2016]2064号及被害人洪某提供的太阳金店质量保证书证实,以2016年2月18日为认定基准日,涉案的太阳金店牌足金项链、足金戒指价值为人民币6608元。16.被害人陈某提供的借条复印件及济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济)公(刑)鉴(文)字[2016]29号文件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陈某持有的落款为“李某”借款2万元整的借条笔迹与马德峰的笔迹是同一人书写。17.被害人洪某提供的其与“幸运星”、“大师”、“佛祖求缘”(158XXXX****)的聊天记录截图证实,洪某与“幸运星”通过聊天,告之其婚姻不幸福,“幸运星”给其推荐“大师”,并劝说洪某听从“大师”安排。2016年2月18日,洪某给“佛祖求缘”发短信索要黄金首饰,对方未回复并把其拉黑。18.被害人姚某提供的通话记录证实,2016年3月22日、25日、26日、27日、29日,姚某与马德峰使用的手机号152XXXX****有多次通话记录。19.辨认笔录、现场照片证实,被害人洪某辨认出骗走其黄金首饰的是马德峰;马德峰辨认出济南市历城区唐冶办事处世纪大道章灵丘村旧村小路是其与被害人洪某发生性关系的现场,世纪大道与工业南路由东向西交叉路东口机动车道是被害人洪某离开的现场。20.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王某、陈某、姚某、桑某、邬某、黄某辨认出马德峰就是自称叫“李某”的“贵人”,是与其发生性关系,并骗取其钱财的人;王某辨认出济南市历下区化纤厂路中段尚客优快捷酒店是其与被告人马德峰发生性关系的现场;孙某辨认出被马德峰带着与其吃过饭的卖保险的女子是王某。2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实,马德峰拿走被害人洪某黄金首饰的现场位于济南市历城区唐冶办事处章灵丘三村西南侧马德峰所有的鲁AGXX**黑色帕萨特轿车内。22.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网警大队出具的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济历城公(网警)勘[2016]014号及工作说明证实,(1)2016年6月3日经对马德峰所使用手机进行检查:在手机通讯录中提取到章节(陈某183XXXX****)、胡(桑某150XXXX****)、莹莹(王某186XXXX****)的电话;提取到2015年12月12日至2016年5月30日马德峰与上述三名被害人都有电话联系;提取到2016年5月31日“章节”给马德峰发送的短信;提取到3个QQ号,分别是283350XXXX,昵称“你扼杀了我最后的温柔”、100539XXXX,昵称“算命大师”、182XXXX****;在QQ号283350XXXX,昵称“你扼杀了我最后的温柔”中提取到与桑某QQ号99431XXXX,昵称“雅婷美颜养生馆”、陈某QQ号286567XXXX,昵称“慈悲静莲”的聊天记录;提取到马德峰的微信信息,其中微信账号wxid-XXXXXXXXXXX,昵称“你扼杀了我最后的温柔”;提取到马德峰与陈某(微信账号wxid-XXXXXXXXXX,昵称“慈悲静莲”)的聊天记录。(2)办案民警于2016年7月7日对姚某的手机进行数据提取:在其手机通讯录中提取到马德峰电话152XXXX****,该号码对应联系人为“李某”;提取到姚某微信号为yaohua66XXXX,昵称“人生感悟”,在其微信QQ好友分组中提取到马德峰使用的QQ号100539XXXX(昵称“算命大师”)。(3)办案民警于2016年6月17日对陈某的手机进行数据提取:在手机通讯录中提取到马德峰电话158XXXX****;陈某在2016年5月1日至5月10日与马德峰通过电话;陈某的QQ号286567XXXX,昵称“慈悲静莲”;恢复出2016年4月30日陈某与马德峰QQ号283350XXXX,昵称“你扼杀了我最后的温柔”,100539XXXX,昵称“算命大师”的聊天记录;陈某的微信号chenyan78XXXX,昵称“慈悲静莲”,并在微信好友中提取到马德峰的微信号wxid-XXXXXXXXXXX。(4)2016年6月17日,办案民警对桑某的手机进行数据提取:提取到马德峰的电话(李凤林158XXXX****);桑某在2016年2月20日给马德峰发的短信;桑某的QQ号99431XXXX,昵称“雅婷美颜养生馆”;在桑某的QQ聊天记录中提取到2016年2月20日至4月18日与马德峰QQ号283350XXXX,昵称“你扼杀了我最后的温柔”,100539XXXX,昵称“算命大师”的聊天记录。2016年2月27日及3月20日,桑某与马德峰的聊天记录中显示有桑某向其同学借款1万元,并将该款给付马德峰的内容。23.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家支行提供的马德峰账户信息、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证实,马德峰名下的卡号为6223XXXXXXXXXXXXX的银行账户于2015年12月30日、2016年1月2日、1月24日分别存入4万元、8万元、3万元;2016年4月3日王某转账存入该账户1万元;公安机关冻结该账户款项77196元。24.王某提供的广发银行信用卡明细、平安银行尾号3551、0399的平安银行银行卡账户交易明细等证实,2016年4月3日王某名下尾号3551的平安银行银行卡账户通过网银转账,支付给马德峰1万元;2015年12月29日、2016年1月23日自该银行卡账户中分别取款5万元、3.5万元;王某名下尾号0399的平安银行银行卡账户于2015年12月31日贷款发放存入10万元,2016年1月1日分三次取款8万元,1月4日取款2万元。25.姚某提供的微信交易明细、姚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中国建设银行交易明细表证实,2016年3月26日给李某QQ转账1000元。26.桑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交易记录证实,桑某给马德峰(“你扼杀了我最后的温柔”)通过微信转账支付3750元;通过QQ给马德峰(“算命大师”)转账支付4230元。27.黄某提供的QQ交易记录证实,黄某于2016年5月16日通过QQ红包支付400元。28.车辆信息表证实,车牌号码为AGXXXX,品牌为帕萨特,车辆所有人为马德峰。29.邬某提供的微信交易记录证实,邬某于2016年5月13日通过微信支付500元。30.被告人马德峰供述证实,其在网络上通过假份女性身份与被害人聊天,并向被害人推荐能算命的“算命大师”,其再以“算命大师”身份向被害人推荐能让被害人转运的“贵人”,并告知被害人与“贵人”在一起能大富大贵,有好运。后再以“贵人”身份与被害人交往。其告知被害人其名字为“李某”。其与洪某见面后,双方发生性关系,洪某将自己的黄金首饰(项链、戒指、假手镯各一个)扔在其车上,让其更换为钻戒。后洪某要求其更换首饰,其未同意,也未归还上述首饰。后其用该项链和戒指(一共二十克多一点)到王舍人华联超市为其配偶换了一件金首饰。其于2016年3月在力高国际附近的花园路认识的邬某,后其向邬某推荐“算命大师”的号,想通过此种方式让邬某做其情人,期间,邬某曾给过其四、五百元钱。桑某曾给过其5000元现金,请其吃饭喝酒等消费支出了5000多元。其为了买铲车,曾向陈某借款2万元。黄某曾通过微信或QQ给过其200元或400元。关于被告人马德峰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1.被告人马德峰隐瞒其真实身份,分别与多名被害人联系,通过网络设定不同身份,编造其为被害人的“贵人”,被害人与其在一起能交好运等虚假事实,使被害人产生满足被告人的要求能交好运的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同意与被告人马德峰发生性关系,并相信被告人马德峰编造的各种理由,“自愿”向其交付财物。被告人马德峰主观上有诈骗犯罪的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侵犯了他人财物的所有权,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诈骗罪。故本院对被告人马德峰的辩护人关于马德峰不具备诈骗罪构成要件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2.被害人洪某的几次陈述中虽对部分细节有差异,但其对于事实发生的主要过程的陈述基本一致,结合被害人洪某与被告人马德峰的网上聊天记录、招金银楼发票,可以认定被告人马德峰骗取被害人洪某财物的事实。被害人王某平安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中显示2016年4月3日自该账户转入被告人马德峰账户1万元,且王某于2015年12月及2016年1月分三次自该账户提取的款项数额及时间,与被告人马德峰在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家支行的银行账户分三次存入款项共计15万元的数额及时间相互吻合。该项证据与被害人王某的陈述亦可相互印证。被告人马德峰虽称上述款项的来源系其个人收入,但其所述收入款项数额及时间均与上述证据不符,且其两次开庭时的相关陈述亦存有矛盾之处,亦无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其该辩解不予采纳。综上,本院认定被告人马德峰骗取被害人王某16万元。被害人桑某、姚某、黄某、陈某、邬某的陈述,被害人陈某提交的借条,被害人桑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被害人桑某、姚某、黄某、邬某的微信及QQ转账记录等证据可以形成有效证据链,证实被告人马德峰骗取上述被害人的款项数额。综上,本案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马德峰骗取王某、桑某、洪某等被害人财物价值共计206488元的事实。故本院对被告人马德峰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马德峰未取得被害人财物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3.被告人马德峰自被害人洪某处所骗取的黄金首饰虽无实物,但有洪某购买该两件首饰的质量保证书中记载的首饰重量,被告人马德峰为其配偶胡某置换黄金手链时,招金银楼出具的购物发票中亦记载了用以置换的原首饰的重量,该重量与物价鉴定书中记载的被鉴定物品的重量一致,故本院认为物价鉴定部门以此重量确定被鉴定物品的价值并无不当。本院对被告人马德峰的辩护人对物价鉴定书所提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4.被告人马德峰关于王某、桑某、洪某等八名被害人均明知其真实姓名,其未骗取被害人财物,部分被害人向其支付款项是基于共同生活支出、探望其母亲等原因的辩解,均无充分证据证实,且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故本院对其该项辩解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德峰骗取被害人苟某、王某、姚某、邬某等八人款物共计399081.9元,但公诉机关对于被告人马德峰骗取被害人苟某款物共计109380元的指控,所提交的被害人苟某的陈述及其名下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购物发票等证据仅显示银行账户有款项支取及消费情况,无法证实该部分款项由被告人马德峰取得及所购买手机给付被告人马德峰。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马德峰骗取被害人王某、邬某、姚某、桑某款物中的83213.9元,亦无充分证据证实。综上,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德峰诈骗款项中的192593.9元不予支持。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城检公刑诉(2017)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德峰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分别于同年5月4日、6月15日、8月10日及2018年2月12日四次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刘薇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德峰及其辩护人孙才望、安昕到庭参加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认为需要补充侦查,分别于2017年7月11日、11月9日建议本院延期审理,同年8月9日、2017年12月9日本院根据公诉机关提请,恢复了本案的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德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隐瞒其真实身份、虚构事实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对本案的定性及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德峰多次实施诈骗行为,主观恶性较大,可酌情对其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马德峰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德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31日起至2021年11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公安机关冻结的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家支行被告人马德峰银行账户的人民币七万七千一百九十六元及扣押于公安机关的人民币四千七百九十三元,按照各被害人被骗数额占诈骗款物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王某、桑某、姚某、陈某、邬某、黄某;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马德峰继续退赔。三、扣押于公安机关的黄金手链一条发还被害人洪某;扣押于公安机关的白色苹果5手机一部、金色苹果6手机一部系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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