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惠丽,女,1957年11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晨,上海凯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维,上海凯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义国,男,1974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婷,四川泰仁(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惠丽与被告吴义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
马惠丽诉称,2016年12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3万元,至今未归还。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原告本金及支付利息。
吴义国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均不居住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该案由被告居住地—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管辖更为妥当。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提交了居住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的证据,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吴义国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吴义国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 林
书记员:黄燕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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