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成艾,男,1968年6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
原告:潘荣君,女,1966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
原告:夏漫,女,1990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
原告:马翌宸,男,2017年7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
法定代理人:夏漫(系原告马翌宸母亲),即原告夏漫。
上列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寒笑,上海友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万慧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顺通路XXX号A座011D室。
法定代表人:王屹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军,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毛寄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慧,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成艾、潘荣君、夏漫、马翌宸与被告李景博、上海万慧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马成艾、潘荣君、夏漫、马翌宸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马成艾、潘荣君、夏漫、马翌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成艾、潘荣君、夏漫、马翌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3.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成艾、潘荣君、夏漫、马翌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周 清
书记员:朱 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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