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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振东与杨尚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马振东
赵敏(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
杨尚鹏
赵秀妍

原告马振东。
委托代理人赵敏,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尚鹏,农民。
委托代理人赵秀妍,农民。
原告马振东诉被告杨尚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双方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欠款20万元,提供了由被告杨尚鹏所写借条一张,被告认可该借条是其所写,虽被告杨尚鹏主张该笔借款系非法放贷且借款数额与借条不符,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己说,对于原告马振东要求偿还借款20万元的请求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尚鹏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马振东借款20万元。
如未按本判决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杨尚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欠款20万元,提供了由被告杨尚鹏所写借条一张,被告认可该借条是其所写,虽被告杨尚鹏主张该笔借款系非法放贷且借款数额与借条不符,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己说,对于原告马振东要求偿还借款20万元的请求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尚鹏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马振东借款20万元。
如未按本判决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杨尚鹏负担。

审判长:周晓萍
审判员:崔立新
审判员:王学良

书记员:王微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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