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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效兰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公诉机关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效兰,女,1976年6月3日出生于山东省寿光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及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2017年4月7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经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寿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李英伟,山东德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寿光市人民检察院以寿检公刑诉(2017)7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效兰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效兰及其辩护人李英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5日上午9时许,寿光市台头镇牛头七分村部分村民为满足诉求在寿光市台头镇荣乌高速公路入口处聚集,欲冲破防线到高速公路堵路,寿光市公安局民警部署人墙执行公务。当天13时许,被告人马效兰欲帮一名妇女冲破防线进入高速而撕扯协警员付某,被付某用盾牌制止,马效兰遂对付某进行撕扯、辱骂,为缓解事态付某进入警车等待,期间,马效兰用矿泉水瓶袭击公安录像人员,并在付某下车劝阻时殴打付某,致使公安部署的人墙被村民冲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付某的陈述,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口信息、办案说明等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效兰采用暴力手段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效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对其辩护人提出的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保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活动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效兰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7日起至2019年4月6日止。)

审 判 长  张丽华 人民陪审员  张世杰 人民陪审员  张学亮

书记员:赵秀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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