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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文清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文清,男,1966年9月22日出生于河北省保定市,回族,初中文化程度,家住保定市雄县。2010年6月22日被抓获,6月2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桂芝,陕西维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0]4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文清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的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共、代理检察员平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文清及其辩护人张桂芝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马文清的姐姐马某在西安市长安南路景天佳苑小区因带狗乘坐电梯一事与被害人王某1发生争执,事后马某将此事告知其妹夫李某,李某又告知被告人马文清。当日12时许,被告人马文清等人来到景天佳苑小区1302室,被告人马文清质问被害人王某1,后在被害人王某1头部打了一拳,并将其侧抱起摔倒在地,后被告人马文清等人离开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1之损伤属轻伤。庭审期间,被告人马文清与被害人王某1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告人马文清赔偿被害人王某1各项损失20万元,被害人王某1对被告人马文清的行为表示谅解,建议对被告人马文清减轻处罚可适用缓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文清及其辩护人张桂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协议书、收条等书证;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证人王某2、桂某、马某、郭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马文清的供述;法医鉴定结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相关证据可证,足以定案。被告人马文清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马文清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影响小,被告人马文清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建议对被告人马文清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文清不能正确处理民间纠纷,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文清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马文清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的意见属实,予以采信;其他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鉴于被告人马文清认罪态度好,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为了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文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张宏军
人民陪审员 曹广师
人民陪审员 张建中

书记员: 彭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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