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马某某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智婉,河北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洋,河北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2月16日起至本息全部给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循环借款协议》,约定借款额度为5000元整,借款期限为2014年6月17日起至2015年6月16日止。原告按照协议履行了放款义务,但被告违反协议约定的内容,且没有及时归还借款。被告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特依《循环借款协议》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向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责任,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杨某未答辩、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6月17日,被告杨某(甲方,借款人)与原告马某某(乙方,出借人)、秦皇岛市达飞贷款代理有限公司(丙方)签订《循环借款协议》,编号:×××440,协议约定:甲方(借款人:杨某(身份证号码:×××,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下槐镇李家口村石门街33号,乙方(出借人):马某某,丙方:秦皇岛市达飞贷款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皇岛达飞)。鉴于:1、甲方有一定的资金需求。2、乙方同意为甲方提供循环借款。3、丙方为有资金需求的借款人搭建一个安全、透明、便捷的网络借款交易平台“达飞移动支付”,丙方利用先进的管理技术,为借款人提供借款咨询、借款评估、借款方案设计、借款资金推荐及借款管理等服务。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各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第一条循环借款:1、甲方可申请借款的一定金额(以下称借款额度)为?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额度内单笔借款的金额以乙方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向甲方专用账户汇款记录和凭证为准。……2、本协议所称循环借款是指由甲方提出借款申请,并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借款申请条件,经乙方同意,甲方可在乙方给予的借款额度有效期内自行搭配每次使用的金额,随借随还、循环使用,但甲方所申请的借款金额与甲方未偿还的本协议项下的借款本金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借款额度。第二条申请借款方式:甲方需填写借款申请表,乙方对甲方进行信用评估,甲方的信用情况经乙方确认同意的,丙方将为甲方开通“达飞移动支付”的账户,甲方借款需下载并安装“达飞移动支付”客户端,通过该客户端进行每次借款申请、还款申请等事项的操作。第三条借款额度有效期:1、借款额度有效期(以下称“额度有效期”,自2014年6月17日起至2015年6月16日止。2、在额度有效期届满时,未使用的借款额度自动失效。3、额度有效期届满前30日,若甲乙双方无异议,则有效期自动延续12个月,但乙方有权在额度有效期届满前30日对甲方再次进行信用评估,乙方有权根据再次进行的信用评估结果调整甲方的借款额度。4、单笔借款期限系指自甲方专用账户收到单笔借款日起至约定的还款之日止的期间。但单笔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90日(自款项汇入甲方专用账户之日起90个自然日),且任何一笔借款的到期日不得迟于借款额度有效期届满日。……第五条借款发放和支付:1、乙方发放借款系通过授权丙方向第三方支付机构发出支付指令完成。甲方申请单笔借款后,丙方收到甲方提交的借款申请审核通过的,丙方将根据乙方授权向第三方支付机构发出指令放款;……3、预期收益率:乙方发放借款后可能享有的预期收益率为3%月。第六条甲方专用账户:甲方用于接受借款及还款的账户信息如下:户名:杨某,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石家庄中华南大街分理处,开户账号:×××。第七条还款:1、甲方还款系通过授权丙方向第三方支付机构发出指令,将其专用账户中的款项扣划至乙方账户中得以实现。2、本协议项下借款的每月应还款项自借款金额存入甲方专用账户之日起按日计算。3、甲方须在每月15日(不得迟于当日16:00之前足额存入每月应还款项于甲方专用账户中,丙方有权在甲方还款日按照上款所述方式将款项扣划至相关账户,或要求甲方配合办理有关扣划手续。……5、每月应还款项的计算方式为:每月应还款项=逾期违约金+服务费+预期收益。每单笔借款90日期限到期应偿还的全部款项计算方式为:全部款项=逾期违约金+服务费+预期收益+借款本金。……第十条服务费……3、服务费率根据乙方最终对甲方信用评估结果进行确定,甲方通过乙方的信用评估标准可以知悉其应承担的服务费率为单笔借款本金的0.5%月。4、服务费支付方式:甲方应于每月还款日或之前在甲方的专用账户中存入该笔费用。第十二条违约规定:1、若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每月应还款项,视为违约,应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计算方法如下:每日按照每单笔每月应还款项的1%支付逾期违约金。(每月单独计算)2、若甲方在借款额度内单笔借款期限超过90日或未能在借款额度有效期届满日偿还全部款项的,均视为违约,应支付逾期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如下:每日按照每单笔逾期借款剩余本金的5‰支付逾期违约金。(直至该笔借款应还款项全部结清之日止3、若因甲方原因在借款额度内单笔借款期限超过90日或未能在借款额度有效期届满日偿还全部款项的,且未按约偿还本条第一款每月应还款项的,则按本条第1、第2款合并执行。4、若甲方单笔借款应还款项超过90日后的第10日仍未偿还的,乙方或乙方授权丙方有权决定终止本协议项下的循环借款。第十三条通知:1、本协议项下的所有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包括电子数据形式)发出。除另有约定外,各方指定本协议载明的地址为通讯及联系地址。丙方就本协议给予甲方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它函件,一经按本协议记载的或按甲方以书面通知丙方变更后的地址发出即视为已送达。2、甲方应于下列信息变更之日起三日内提供更新后的信息给丙方(包含但不限于):本人、家庭联系人及紧急联系人的工作单位、居住地址、住所电话、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的变更,若因甲方不及时提供上述变更信息而造成丙方调查及诉讼费用的由甲方承担。第十六条纠纷解决:如果甲乙丙三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执,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须按下列第2项方式解决:1、向秦皇岛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依法向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协议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协议有原告马某某及被告杨某签字、捺印,有秦皇岛达飞加盖公章。2014年6月17日,被告杨某(甲方)与秦皇岛达飞(乙方)、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丙方,下称易智付)签订《三方代扣授权协议(适用于借款人端)》。代扣协议主要约定了,为保证代扣顺利进行,三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约定:一、甲方的银行账户信息如下:开户名:杨某,开户银行名称(至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石家庄中华南大街分理处,开户银行卡号:×××。……三、甲方授权乙方向丙方发出扣划指令,委托丙方或丙方的合作方从本协议第一条甲方的银行账户中扣除约定的款项。丙方接到乙方扣划指令后,有权根据扣划指令的要求,由丙方或者丙方的合作方从甲方银行账户中将相应款项进行扣划。四、甲方确认本协议第一条银行账户信息是真实合法账户,在账户中留有足够余额。如因账户余额不足或不可归责于乙方、丙方的任何事由,导致无法及时扣划或扣划错误、失败,由此产生的责任由甲方承担。协议上有被告杨某签字、捺印,有秦皇岛达飞、易智付加盖公章。被告杨某指定账户尾号为2115农行卡2015年2月16日收到易智付支付借款5000元,共计借款金额5000元整,原告陈述被告至庭审之日尚未偿还该款项。
原告马某某提交了循环借款协议、三方代扣授权协议、易智付付款凭证,以上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循环借款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借款合同并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逾期还款构成违约,原告马某某要求被告杨某偿还5000元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利息自2015年2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
综上所述,被告杨某应偿还原告马某某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马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2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指定期间内的实际给付之日)。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杨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玮

书记员: 刘嗣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