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方才,男,汉族,1962年9月26日生,住河南省。
原告:顾明强,男,汉族,1950年2月8日生。
原告:余弟银,男,汉族,1971年8月6日生,住安徽省金寨县汤家汇镇瓦基村沙塘组。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胜强,上海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婷,上海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琳熙,女,汉族,1988年10月24日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头桥村丁咀镇丁咀居委会杨团3号。
被告:王耀辉,男,汉族,1962年12月27日生,住江苏省海门市四甲镇头桥村三十九组35号。
原告马方才、顾明强、余弟银诉被告张琳、王耀辉建设工程合同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24日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马方才、顾明强、余弟银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方才、顾明强、余弟银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陈 洁
书记员:卞佳纯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