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马晓庆与3M中国有限公司其他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马晓庆,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于安,上海远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3M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STEPHENMICHAELSHAFER,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婉,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昱昊,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马晓庆与被告3M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3M公司)其他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晓庆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包于安,被告3M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婉、常昱昊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依法延长简易程序审理期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晓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3M公司返还:1.1991年11月1日双方签订的《个人聘用合同》;2.1991年11月1日3M公司发放的《3M中国有限公司工作证》卡片1张;3.2000年中欧工商管理学院颁发的《参加管理培训课程证书》1页;4.2002年3M公司颁发的《六个西格玛绿带证书》1页;5.2002年6月3M公司颁发的《领导力优胜奖》奖杯;6.1991年至2015年马晓庆书写的工作日志23本;7.1991年至2014年3M公司出具给马晓庆的《个人绩效考评》22份;8.书籍。事实和理由:马晓庆在3M公司位于本市长宁区仙霞路XXX号尚嘉中心XX楼电子能源事业部工作,办公场所为敞开式隔间,马晓庆所在的高级经理办公隔间由一个带锁立柜、一个带锁矮柜以及一个90度转角的办公桌组成。马晓庆诉请中所涉书籍放置于立柜中,其他物品放置于矮柜中,两个柜子均未上锁,钥匙就插在锁孔里。马晓庆正常工作至2015年9月6日,之后开始请病假,直至2017年9月18日返岗,马晓庆发现自己隔间内的办公桌、柜子已被拆除,办公区域内的物品遗失。马晓庆询问3M公司行政人员,被告知所有物品被拆除并被移送至同楼层虹口会议室门口,但马晓庆寻找未果。马晓庆认为,3M公司历次搬迁都会以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员工,但此次在马晓庆病假期间的搬迁并未通知马晓庆本人,并造成马晓庆物品遗失,该行为严重侵犯了马晓庆的权利,3M公司应当返还马晓庆在诉请中主张的物品。
  3M公司辩称,不同意马晓庆的诉讼请求。马晓庆的确正常工作至2015年9月6日,之后请病假。2017年4月至5月期间,因办公室座位调整,需要重新搭建座位,3M公司对包括马晓庆在内的4个员工的工位进行拆除和调整。马晓庆于2017年9月18日返岗后与3M公司交涉过遗失物品事宜,但经3M公司核实,3M公司并不占有这些物品,马晓庆在病假期间可能已经把个人物品全部带回家了,且马晓庆主张的都是个人物品,始终由马晓庆自行保管,3M公司客观上不占有也无保管义务,故3M公司不同意也无法返还这些物品。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05年9月5日马晓庆与3M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个人聘用合同》。马晓庆正常工作至2015年9月6日,之后开始请病假,2017年9月18日返岗。
  2018年5月10日3M公司向马晓庆出具《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以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双方未能就调岗达成一致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2018年5月30日,马晓庆向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3M公司返还1991年劳动雇佣合同、1991年工作证、1998年中欧商学院工商管理课程证书、2002年六个西格玛绿带证书、2002年领导力优胜奖证书、23年的个人工作日志、考评证书、书籍。2018年6月1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沪劳人仲(2018)通字第XXX号通知书,以上述争议事项不属于受理范围为由,对马晓庆的全部请求决定不予受理。马晓庆不服该通知,向本院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除当事人陈述外,另有《个人聘用合同》、《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等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诉讼中,马晓庆另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1.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5月8日马晓庆与3M公司相关工作人员的电子邮件往来,证明3M公司在马晓庆病假期间的搬迁没有通知马晓庆,马晓庆就遗失物品事宜与3M公司沟通,3M公司承认移动过马晓庆的物品。
  2.2017年9月18日至9月20日马晓庆与部门人事经理陆某的短信聊天记录,陆建询问:“能把那张还款书面文件拍照片发给我吗”马晓庆回复:“自己办公室的物件都被移走了,没有找到啊,不好意思!”证明马晓庆将遗失物品事宜告知了3M公司。
  3M公司对证据1真实性有异议,表示马晓庆通过Outlook软件演示电子邮件,表明这些电子邮件系保存于马晓庆工作电脑的本地文件中,不符合电子证据的有效形式,且内容上仅为马晓庆单方陈述或询问,无法证明诉请中的物品客观存在且由3M公司留存或保管;对证据2真实性有异议,表示不符合电子证据的有效形式,且内容上同样仅为马晓庆单方陈述或询问,无法证明诉请中的物品客观存在且由3M公司留存或保管
  因证据1非保存于原始载体,无法证明其合法来源,本院对证据1真实性不予确认;因证据2内容上仅为马晓庆的单方询问,无法证明3M公司将马晓庆物品遗失,本院对证据2不予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马晓庆主张3M公司在自己病假期间搬迁工位导致自己办公区域内的物品遗失,并要求3M公司返还这些物品,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马晓庆将诉请之物品放置于办公区域,之后被遗失并且遗失的过错在3M公司,在此情况下,马晓庆要求3M公司返还诉请之物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马晓庆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蒋凤莲

书记员:陈华翔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