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普诉俄亥俄州案(Mapp v. Ohio)是美国最高法院的一起重大案件,对刑事程序和个人权利的保护产生了重大影响。这个于1961年做出的裁决确立了一个原则,即通过非法搜查和扣押获得的证据,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不得在州刑事审判中被使用。
这个案件起因于多莉·马普(Dollree Mapp),她是俄亥俄州克利夫兰市的一名女性,被怀疑藏匿了一名逃犯。在调查逃犯行踪的过程中,克利夫兰市警察要求进入马普的家,但未出示适当的搜查令。马普拒绝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让他们进入。然而,警察后来带着他们声称的搜查令返回,但未向马普出示。在对她家的搜查中,警察发现了淫秽材料,导致了她的逮捕和根据俄亥俄州的淫秽法被起诉。
马普的辩护律师主张,对她使用的证据应该在审判中被排除,因为它是通过非法搜查和扣押获得的,违反了她的宪法第四修正案权利。这个案件最终上诉到了美国最高法院。
在一项具有重大影响的裁决中,最高法院支持了马普。作为多数意见的代表,克拉克法官认为,第四修正案对不合理搜查和扣押的保护也适用于州和地方执法机构。法院确立了排除证据规则,规定依照违反宪法第四修正案权利而获得的证据不能在州刑事起诉中使用。这个裁决极大地加强了宪法第四修正案权利的保护,并标志着在州级刑事案件中扩大了个人权利的重要进展。
马普诉俄亥俄州案不仅对刑事司法系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还巩固了联邦法院在保护个人免受州政府行动侵犯宪法权利方面的作用。它仍然是美国宪法法律和刑事程序领域的重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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