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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月明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张纲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马月明,男,1959年2月20日出生,回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峰,上海辉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琨,上海嘉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纲兆,男,195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被告张纲兆之子),男,198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营业地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王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照斌,男。
  原告马月明与被告张纲兆、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月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琨、被告张纲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被告阳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照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月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原告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费如下:医疗费135,379.2元、律师费2000元,上述费用,要求被告阳光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负担,其余费用由被告张纲兆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31日12时40分许,被告张纲兆驾驶牌号为鲁Q0XXXX小型普通客车在本市黄陵路进甘泉路北约50米小区内,撞及骑电动自行车行驶的原告,致原告受伤。事故后,原告在上海市同济医院进行了门急诊及住院手术治疗,产生医疗费135,379.2元,故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张纲兆辩称,认可交通事故的发生事实,但对公安机关的认定结论有异议,因为事故发生时原告有骑车带人、车前加装挡风装置等交通违法行为,故原告对事故亦有责任。律师费由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阳光公司辩称,认可交通事故的发生事实及被告张纲兆对事故责任认定的意见,原告理应承担部分责任。事故车辆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均投保于本公司,其中商业三者险的保额为500,000元,并投保了不计免赔。原告医疗费中与交通伤无关的费用不同意赔偿。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以及事故车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投保情况等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就事故的发生经过,原告提供了事故认定书,被告阳光公司提供了事发的视频,根据以上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9年12月31日12时40分许,被告张纲兆驾驶牌号为鲁Q0XXXX小型普通客车在本市黄陵路进甘泉路北约50米小区内北向南行驶时,与驾驶电动自行车(车上载有乘客徐秀英)西向东行驶的原告相撞,致原告受伤。事故后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事故认定书,确认被告张纲兆因违反让行规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与案外人徐秀英无责任。另根据被告方提供的照片显示,原告的电动自行车上安装有挡风物。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张纲兆负全责。事故发生在居民区内,被告张纲兆驾驶机动车行驶时,有义务避让行人及非机动车,故本院认为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并无不妥。原告虽有骑车带人、车辆安装挡风物等交通违法行为,但与事故的发生并无因果关系。被告张纲兆作为事故责任人、被告阳光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理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原告的医疗费,扣除住院伙食费后,本院核定为135,379.2元,该费用系治疗交通伤的必要支出,被告阳光公司要求扣除非交通伤支出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告主张的律师费,系合理支出,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上述费用,律师费2000元非保险理赔范围,本院确定由被告张纲兆承担。其余费用,由被告阳光公司在交强险下赔付1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下赔付125,379.2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马月明交强险赔付款10,000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马月明商业三者险赔付款125,379.2元;
  三、被告张纲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马月明律师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4元,由被告张纲兆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鲁宁

书记员:孙  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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