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职检刑诉〔2019〕88号
被告人马某甲,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2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津南区**镇**村**号楼**号,现住天津市津南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8年8月9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滕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9月12日被滕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滕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巩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5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镇**村**号,现住滕州市龙泉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8年8月6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滕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9月12日被滕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滕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81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镇**村**号,现住滕州市龙泉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8年8月6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滕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9月12日被滕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滕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山东省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黄某某、巩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8年12月27日至2019年1月27日;自2019年3月14日至4月14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8年12月13日至12月27日;自2019年2月27日至3月14日;自2019年5月14日至5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7月至2018年8月间,被告人马某甲多次将其购买的粉色、白色三角形奶片(又称“营养素”)、胶囊等减肥产品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25.11万元,其中销售给被告人黄某某、巩某某夫妇81.1万元;销售给金某甲(另案处理)44.01万元。
2.2017年7月至2018年8月间,被告人黄某某、巩某某夫妇
多次将其从被告人马某甲处购买的粉色、白色三角形奶片(又称“营养素”),以与俏魔果味压片糖果或者优巴迪果味压片糖果搭配成一套的模式,对外销售给马某乙(另案处理)、王某、康某某等人,销售金额共计57.5555万元;单独销售营养素共计14190粒,价值6385.5元。
2018年8月6日,被告人黄某某、巩某某被滕州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抓获,同年8月9日被告人马某甲被滕州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抓获。同年8月6日,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被告人黄某某、巩某某夫妇所有的鲁******奔驰车内扣押外包装盒印有“slim”字样的营养素135盒(每袋30粒)、银色不透明袋装营养素4袋(每袋30粒)、黄色纸袋包装营养素2袋;在被告人黄某某、巩某某夫妇缇香郡小区住宅扣押桶装营养素292000粒、“slim”外包装盒(13900个)、俏魔瓶盖(284个)、俏魔空瓶(210个)、俏魔手提袋(200个)、计数板等涉案物品;在被告人黄某某、巩某某夫妇创梦某某国际工作室扣押不透明塑料袋包装营养素2袋、出库单、入库单、发货清单等涉案物品。上述营养素经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验,均检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西布曲明成分,其中缇香郡小区住宅扣押桶装营养素亦检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酚酞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马某乙、金某甲、金某乙、范某某、刘某某、杜某某、康某某、王某某47人的证言;被告人马某甲、黄某某、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黄某某、巩某某销售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具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贺森
张瑜
2019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黄某某、巩某某现被羁押于滕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八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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