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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与杨某监护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马某
张凤阁(河北张凤阁律师事务所)
杨某
张志刚(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

原告马某,临时工。
委托代理人张凤阁,河北张凤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杨某,邯钢退休工人。
委托代理人张志刚,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反诉等。
原告马某与被告杨某监护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凤阁、被告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志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双方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本案被告在其子袁某山去世后主动承担了对孙女袁某欣的抚养,根据当庭证人的证言,被告对孙女的照顾及抚养确实细心周到,值得尊敬及赞扬。但庭审中,被告所举证据不能证实原告无抚养女儿的能力,双方的抚养纠纷本质上都是为了孩子袁某欣的健康成长,对双方的心情本院理解。被告年事已高,为其身体健康和安度晚年考虑,以及父母对子女有教育和抚养的权利和义务的原则,袁某欣由其母马某抚养更为适宜。但孩子袁某欣仍是被告的孙女,双方今后在孩子的探望以及日常生活问题上要多加沟通和相互理解,共同努力让孩子健康快乐的成长。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八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一款  、第二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袁某欣归原告马某抚养。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马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双方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本案被告在其子袁某山去世后主动承担了对孙女袁某欣的抚养,根据当庭证人的证言,被告对孙女的照顾及抚养确实细心周到,值得尊敬及赞扬。但庭审中,被告所举证据不能证实原告无抚养女儿的能力,双方的抚养纠纷本质上都是为了孩子袁某欣的健康成长,对双方的心情本院理解。被告年事已高,为其身体健康和安度晚年考虑,以及父母对子女有教育和抚养的权利和义务的原则,袁某欣由其母马某抚养更为适宜。但孩子袁某欣仍是被告的孙女,双方今后在孩子的探望以及日常生活问题上要多加沟通和相互理解,共同努力让孩子健康快乐的成长。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八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一款  、第二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袁某欣归原告马某抚养。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马某承担。

审判长:马永青
审判员:刘慧田
审判员:李靓

书记员: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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