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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与许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马某。
被告许某。
委托代理人杨成福,职工。

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某与被告许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汤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被告许某委托代理人杨成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9日19时许,原告马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富民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赤城县东大豪苑西门时,与由西向东窜出的许某的狗相撞,造成马某及其电动车乘坐人罗诗语(4周岁)、罗诗尧(3周岁)受伤,车辆损坏,被告许某称其狗于2016年4月10日死亡。马某受伤后在赤城县人民医院住院7天,花去医疗费2878.7元。原告经济损失核定为:医疗费:2878.7元;误工费:26152元/年÷365天×7天﹦502元、护理费7天×100元/天﹦700元、伙食补助费7天×30元/天﹦210元、营养费7天×30元/天﹦210元、交通费60元,合计4560.7元。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得侵犯。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因被告对自己饲养的动物未尽到看护的责任,造成原告受伤,因此被告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原告骑乘电动自行车,车载两个孩子也存在安全隐患,故应当相应减轻被告的责任(30%)。原告提出住院8天,根据其提供证据显示住院7天,本院根据住院7天计算其赔偿数额。原告主张护理费每天2人,证据不足,本院按住院期间1人护理每天100元计算;误工费系受伤人员因伤导致的损失,因其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按照2016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152元计算7天;交通费系实际发生,本院酌情认定60元;营养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本院按住院期间每天各30元标准计算;精神损失费,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提出要求原告赔偿其狗的损失及其因爱犬死亡受到惊吓而发生的医疗费证据不足,也未交纳诉讼费,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许某赔偿原告马某因受伤导致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各项合计3192.49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此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赤城县人民法院转交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9元,原告马某负担14元,被告马立新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汤俊

书记员:温馨 *附加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第一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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