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马某交通肇事罪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_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61997********,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户籍地山东省滕州市**路**花园**号楼**室,现住滕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滕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后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年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6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2时5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鲁******号轿车沿滕州市大同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青啤大道交叉路口北路段时,与由西向东步行的甄某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车辆损坏,甄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学检验:甄某某系因碰摔致创伤失血休克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马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积极抢救被害人并于次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证人战某某、张某某、甄某某三人证言,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无证驾驶车辆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良王秀娟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押于滕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两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