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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独角龙 评论0

公诉机关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男,满族,捕前住岫岩满族自治县。辩护人于某某,辽宁保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车某,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4年至2017年10月案发,被告人马某以索要山林补偿款、其父亲马某某死亡与岫岩县三家子镇政府有关系应负责任等为由多次向国家信访等部门上访。期间2016年9月份,“中央纪委巡视组”到辽宁省“回头看”时被告人马某到沈阳上访,岫岩满族自治县三家子镇党委书记张某某前去接访并与马某谈话,马某提出要200万元赔偿未果。2017年2月份,全国两会期间,马某到北京上访后回到三家子镇,镇党委书记张某某与其见面谈话,马某仍提出索要200万元未果。2017年10月20日至10月24日,被告人马某趁中国共产党“十九大”开会、国家重点会议节点期间,到北京给岫岩当地政府施压,声称要采取行动,多次通过电话与三家子镇党委书记张某某联系,经多次电话联系,马某同意把200万元变为130万元,并将其名下银行卡卡号、本人手持息访承诺书图片等通过短(彩)信发给张某某,称收到款项后不再上访。为防止马某在北京做出极端事件,张某某曾多次通过电话等形式向上级有关领导汇报请示,后张某某迫于压力等因素于2017年10月24日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向被告人马某银行账号汇款人民币10万元,汇款后与被告人马某失去联系,当日13时许,被告人马某在北京市乘坐出租车沿长安街由西向东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北京市天安门广场北侧靠近国旗杆区域,出租车等待红绿灯时,下车并展示上访材料,随后被执勤民警控制归案。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采取上访控告等威胁、要挟的方法和手段,强行索取公私财物130万元人民币(其中既遂10万元人民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全部得逞,未得逞敲诈勒索数额120万元人民币部分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马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有意见,其认为没有犯罪,都是诬陷。辩护人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有异议:1、认为罪名不能成立,认定事实错误。要200万元不是马某提出来的,是政府主动提出来的。2、给马某卡里打10万元,马某不知道这个事,而且马某也没有要,后来他们就报案了,所以事实也不成立。对政府敲诈勒索在道理上也不成立。3、敲诈勒索的被害人应该是被举报人,政府和张某某都不是马某举报的人,定性为敲诈勒索,在刑法理论上不能成立。辩护人车某提出马某控告的是三家子镇以前的几任领导,并不是张某某和三家子政府。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7年10月案发,被告人马某以索要山林补偿款、其父亲马某某死亡与岫岩县三家子镇政府有关系应负责任等为由多次向国家信访等部门上访。2016年9月份,“中央纪委巡视组”到辽宁省“回头看”时被告人马某到沈阳上访,岫岩满族自治县三家子镇党委书记张某某前去接访并与马某谈话,马某提出要200万元赔偿未果。2017年2月份,全国两会期间,马某到北京上访后回到三家子镇,镇党委书记张某某与其见面谈话,马某仍提出索要200万元未果。2017年10月20日至10月24日,被告人马某趁中国共产党“十九大”开会、国家重点会议节点期间,到北京给岫岩当地政府施压,声称要采取行动,多次通过电话与三家子镇党委书记张某某联系,经多次电话联系,马某同意把200万元变为130万元,并将其名下银行卡卡号、其本人手持息访承诺书图片等通过短(彩)信发给张某某,称收到款项后不再上访。为防止马某在北京做出极端事件,张某某曾多次通过电话等形式向上级有关领导汇报请示,后张某某迫于压力等因素于2017年10月24日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向被告人马某银行账号汇款人民币10万元(银行卡号为6217992230006161662),汇款后与被告人马某失去联系,当日13时许,被告人马某在北京市乘坐出租车沿长安街由西向东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北京市天安门广场北侧靠近国旗杆区域,出租车等待红绿灯时,下车并展示上访材料,随后被执勤民警控制归案。另查明,汇入被告人马某银行卡(卡号为6217xxxxxxxxxxxxxxx)的10万元,已由公安机关于2017年10月24日14时11分49秒依法予以冻结。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马某的供述,证实2017年10月24日我在北京西站西边打了一辆出租车。我直接上的出租车副驾驶位置,我跟司机说我要去东单,这时有个男的就上车也要去东单,他就坐出租车后座位置。在长安街上由于红灯,这时后座上的男子突然下车,被警察和武警给控制住了,然后我就下车了,我就把我携带的信访材料从上衣右侧内兜拿出,用左手拿着我的信访材料,这时我就被过来的警察和武警控制住了。(2017年10月24日供述)三家子书记找我,让我从北京回来,忽悠我、骗我,跟我谈价钱,我没跟他们要130万。我今年去北京8次了,都是想解决自己的诉求,我没有选择十九大期间去上访。(2017年10月25日供述)我去县纪委、市纪委、中纪委告过,并多次去北京上访。(2017年10月26日供述)我是从2014年3月份我父亲去世后,开始上访的。我信访是要解决我家山林的事,还有我父亲去世的事,我举报我们镇政府相关工作人员的问题,我希望能对他们做出处理,我的诉求在我的信访材料里都有。我去过县纪委、市纪委、省纪委,中纪委上访,我都是去纪委部门举报。2016年9月份中纪委到辽宁回头看时,我到沈阳找中纪委举报,和中纪委预约了谈话时间,我回三家子以后,张某某把我找到三家子镇政府和我谈话,就我和张某某俩谈,张某某让我退一步,告到哪都是三家子镇政府解决,问我山林的事和我父亲死的事得多少钱能解决,我说得二百万人民币,张某某说给我五十万元,我没同意,张某某说二百万多,要领我到岫岩和县领导汇报并张罗钱,我没同意。第二天我就上沈阳去了。在我和中纪委见面前,张某某、中心校校长关某某、中学书记刘某某,在中纪委回头看的地方找我谈,要给我五十万,让我不要和中纪委见面,我就不想和他们谈钱,我就和中纪委见面,把他们举报了。2017年2月25日我到国家信访局上访回来以后,张某某到我家找到我,还是问我我的山林和我父亲死的事,要多少钱能解决,我说要二百万,张某某亲口说行,要给我二百万,她得张罗钱,当时马永波、关某某都在场。后期她又安排人看着我,我就来气了,于2017年3月14日我到信访局又上访了一次。今年十一长假之后我去的北京,到北京之后我手机就关机了,张某某就找我儿子找我,我就手机开机了,我和张某某俩就联系上了,也是接以前的话说的,后期谈到一百三十万,我感觉张某某也没什么诚意,我也没实实在在把这事当回事。我提出要二百万就是想要政府把我的山给我,因为我认为政府要是给我二百万,其他老百姓也会上访,要二百万,所以政府不会给我钱。我向政府提出要二百万是因为我以为有争议的林地一千多亩,我们小队二百多口人,平均每人五亩,我家九口人就是四十五亩,在加上我父亲去世造成的损失,再加上我为这个事信访的花费,总计我认为我的损失总共有二百万,后期讲到一百三十万。(2017年11月8日供述)我与张某某短信聊天时给她发过一张邮政银行卡,这张卡在我北京亲属的朋友的朋友那了,具体在哪我也不知道,北京的亲属怎么联系不能告诉你们。(2017年11月29日供述)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实我是三家子镇政府党委书记,我来报案,三家子镇许家堡村小学教师马某在十九大期间以上访形式威胁我们镇政府并敲诈人民币200万元。在2016年中央巡视组来辽宁巡视期间,我曾去沈阳接访,接触到马某,并得知他的诉求,他称因山林纠纷需要得到补偿,另外,其父亲的死亡是被政府气死的,需要赔偿,具体情况,只是他自己陈述的。2017年10月20日,马某给我打电话,称这件事现在已经到火候了(他的意思就是借十九大会议的机会和政府要钱)并说在他行动之前能不能找另一种解决办法,他说想得到200万,如果得不到,他就要用他自己的方式采取行动了,他没有说具体采取什么行动,正是十九大期间,我们都很担心他会做出过激的行为,给岫岩县政府造成恶劣的影响,为了安抚他,在之后的几天里,我都保持着和他通话,他每天都会主动给我打电话,并告诉我在今天固定时间再给我来电话,其他时间他手机都会关机,在通话的过程中,我不断的劝他回来,他不见钱不回来,还称时间紧迫,绝不会放过这次机会,我为了避免他采取极端行为给他自己人身造成损伤和政府带来影响,不断的和他谈价格拖延时间,希望能顺利的度过十九大,他可以顺利的回来,那时候再做他的思想工作,最后把价钱降到了130万元,在今天早上他给我发来了彩信,彩信相片是他手持信访承诺书,承诺书的内容是承诺在我得到政府对我上访诉求经济补偿130万元后不再上访,之后又给我打电话说这笔钱必须一次性给到位,否则就不会再和我谈了,就要采取行动了,在他的一再逼迫下,为了他自身的安全和政府的声誉,暂时通过政府的本机财力资金给他汇过去10万元,但是钱汇过去之后就一直没有联系上他。马某就是利用在国家重大会议节点上访给政府施加压力,如果他进京上访制造事端,我们镇政府乃至县政府都会受到层层追责。我们政府不欠马某任何款项,也没有义务付给马某这130万元,政府只是迫于维稳压力,为了十九大会议的顺利召开,同时保障马某本人的人身安全,所以才给他先汇了10万元。政府财力紧张,暂时凑了10万元,如果他不放弃自己的行动,我们还得想办法再继续凑钱。这10万元是2017年10月24日上午10点多钟,汇入马某提供给我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卡号为6217xxxxxxxxxxxxxxx,户名为马某本人。今天凌晨1点多钟,他给我发来一条短信,看到这个短信我本人很害怕,短信的具体内容是:“过几年我这个事就是一个故事,这个故事情节今天必须有一个高潮!我们俩共同写!上午10点前由你张书记写!写不好10点到下午4点前由我续写!我过河小卒一个,身体不好烂命一条,俩老人养老送终,俩孩子大学毕业工作了,我没用了,就差一口恶气没出!”现在正是十九大会议期间,我担心他在京用自残等方式制造事端,影响十九大的胜利召开。(2017年10月24日陈述)我是2015年开始在三家子人民政府工作的。2016年具体月份我记不住了,当时是中央巡视组驻在沈阳办公期间,当时马某去沈阳上访,我们政府去接访,当时我和马某交谈过程中,马某和我提出政府要是能给他200万,他就不再上访。马某自己说这200万是他自己经济利益受损的补偿,他说这200万要是给他,他就和政府做山林买卖合同,把生铁组的山场卖给政府价值200万。在十九大期间,我们政府也安排小学负责了解马某的行踪,在2017年10月9日早上发现马某去向不明,马某的家人反映马某已经去北京了,直到10月19日晚上,马某的二儿子马某某给我发来短信,内容是说他爸马某要出事了,说派出所抓马某等等,然后还给我打电话,电话里马某某说他爸要出事了,如果马某出事了他不会让,我理解马某某电话的意思就是替马某传话,向政府示威,接着20号的时候马某用自己的手机(159xxxx****)给我打了电话,说自己的电话被监控了,要换个手机,过了一会又换了一个黑龙江的电话(183xx****xx)给我打来电话,马某在电话里说这事现在到火候了,还是像以前那么办给他200万,想和我交个朋友,之后马某也给我打过好几次电话,我们俩在电话里谈如何给钱和给钱的金额,如果不给钱他就要采取行动,不和我谈了,最后我和马某把价钱谈到130万,在这期间马某用短信给我发来两张银行卡卡号。最后一次通话的时候,马某和我提出在24号的8点50之前如果不给钱他就要采取行动,后来政府为了稳控马某情绪,防止马某在北京做出极端事件影响十九大胜利召开,被逼无奈在24号的时候向马某的邮政银行卡内汇入了10万元钱,之后马某再次失联。马某提出的是一次性汇给他130万,他没说要10万元,我们汇10万元是想给马某看看,让他看见我们政府正在给他汇钱,想稳住马某的情绪。(2017年10月31日陈述)马某自己提出补偿他损失需要200万,他就不上访不告了。因为之前马某在中央巡视组回头看的时候在沈阳,马某跟我提出来的要200万,春天两会结束后,也跟我提到过200万的问题,他这次又给我打电话,他自己提到我走这一步也很难,我听出来了,他应该还要提这200万,我就接了句还是那个数呗,事情就是这样。(2017年12月5日陈述)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在1993年9月份,我担任三家子镇许家村生铁组管林子的组组长。我干了大约十三、四年组长。我们组的林子是小队队长张某某分的,有合同。在老合同快到期的时候2010年前后,村上组织开会要把林子分到个人手里,后来我听说马某、马某某阻碍,没有分成功。马某某是马某父亲,马某某已经去世了,得病死的,去世的时候好像是80岁。4、证人陈某某证言,证实我于2000年4月份至今担任三家子镇许家村党支部书记兼村长。大约四年前三家子政府林业部门给我们下过文件,文件上说林子必须承包到个人手里,不允许集体拥有。我召集过许家村各组开会,除了生铁组以外其他小队已经将林子承包到村民个人手里了,我召集过生铁组村民开过四、五次会议,想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将生铁组的林子承包到个人手里,但每次会议马某及其父亲马某某都不同意,虽然生铁组的其他村民都同意,但是经不住马某和马某某反复的闹,所以至今也没有分配到个人手里。马某某大约三、四年前得病去世了。5、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在1994年的时候,张某某等人用我们第四小组93年的承包林成立了林场。但大约十年前,我和马某某得知,这些人成立完林场栽完树后又用我们第四小组的林场去市里银行贷了款,是以整个生铁小队的名义贷的,这样一来林子又押到银行了,贷款名义我们村民背的,他们办这些事的时候我们还不知道,然后我和马某某就不同意了,我和马某某为此事多次去乡政府、县政府,马某某还去过市政府,但一直没有结果,后来到大约三、四年前马某某去世了,这事也没出头,所以马某后来就不同意分山场了,他说把事情弄明白再分。马某上访也就是因为我们第四小组和整个生铁组山场的事。6、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生铁组的林子分成四组,这四组之间有合同。2014年合同到期后,老百姓提出生铁组的林子应分配到个人手里,国家也有相关规定,林子应分配到个人头上,村书记陈某某多次到村上组织村民开会商量这件事,后来因为组与组之间林权争议和马某上访这两方面的原因一直没分配好,持续到现在也没分完。马某某是冠心病去世的,享年80岁。7、证人马某某证言,证实生铁组林地没有分到各户是因为马某他们家始终不同意,而且还为此事上访,所以一直没分。大家都想分。马某某前些年去世了,是老死的,死的时候80多岁。8、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是许家村生铁组的村民组长,分林木是我经手的,1993年9月16日,经村民组村民集体研究决定,把我们村民组的林子分成四块,村民每五十人为一组,每组村民分一块林子,负责所分林子的经营管理,可以卖木材,也可以开矿,收入归组里的人分,当初不许分到个人名下。分林子的期限是20年,从1993年9月16日至2013年9月16日止。马某某是2014年去世的,是有病去世的。我们组的林子未分给个人对我们个人的收入没有影响。我们村民组的林子自2013年9月16日承包到期后再没分下去,村里多次到村民组研究分到个人名下,但是因为村民意见不同始终没分下去。9、证人关某某证言,证实我现任三家子镇中心小学校长。2016年至今马某开始持续的上访,为学校控访维稳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压力。2017年2、3月份的时候,马某到北京上访,期间他回来1、2天,这两天的一天下午,我和张某某到马某家做马某的工作,当时也是马某和张某某单独谈的,具体谈话内容我不清楚。再回来的时候张某某和我讲,马某要和三家子政府要200万元,如果能要来200万就给张某某50万元,张某某说马某不用考虑自己,这样是不是给马某150万元就行,那能不能再少点,马某同没同意张某某再没有说。到了晚上我又到了马某家中找他,为他做工作,我问马某:“为什么要这么多钱,根本不现实?”马某说:“少200万不好使。”他说这些钱有林子损失的钱,还有他父亲的去世也是因为这个林子的事气死的,这些一共应给他200万元。10、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我是三家子镇中学书记。2016年中央纪委回头看到辽宁检查的时候,我和三家子镇小学校长关某某陪同张某某书记,一同到沈阳去控访马某,是张某某和马某单独谈的,谈了一会,马某就同意回岫岩了。11、证人王某某、汪某、贾某某证言,证实县纪委收到马某上访举报材料,并对其反应的相关问题进行调查的事实。1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1999年三家子镇许家村生铁组山林世行贷款一事我知道,我当时是三家子镇林业站站长。在1999年之前,张某某、马某某、穆某某、黄某某、马某某五人在生铁组承包了几片天然林,成立了林场,把这些林子采伐了,采伐之后又在林场上栽了树苗,然后用林场报了世行贷款。他们把世行贷款合同签完之后,过了几年我也入股了,在这之前世行已经给他们下发贷款了,这些钱他们也用于造林了,这片山林之后一直也没采伐,我没有得到世行贷款,但是我与他们共同承担世行贷款,这期间我还了2.85万的世行贷款,我的入股没得到钱,但我享受林场的林权。他们五人与生铁组签的合同内容应该是这五人承包期内享有林木权,生铁组享有林地权,采伐时也应该和村民组共同享受收益。世行贷款要是还不上就得以林场抵押给银行。世行贷款的钱都用于造林和看守了。现在间伐已经到期,但是没有进行间伐,主伐还没到期。13、证人马某某证言,证实1999年三家子镇许家村生铁组山林贷款一事我知道,生铁组山林将要改成项目林时我入过股。生铁组的林场是由张某某、马某某、穆某某、黄某某四人成立的。林场成立后的三四年吧,林子采伐了,采伐之后又栽了树苗,当时好像是林业局项目办出的树苗,重新栽的林子就是项目林,等树苗栽完后第二年由林业局验收,合格后林业部门给林场一些挖坑栽树的费用钱,林业部门给的钱就是世行贷款,在林子采伐之前要把钱还给林业部门。之后他们跟村上签的合同,合同的大概意思就是等林子长成以后每例给生产组多少钱,合同签完之后我入的股,之后王某某也入股了,我们六个人负责偿还世行贷款,就是把钱给林业部门。林子长成年限是21年,到现在也没到时间,所以林子一直没有采伐,世行贷款的钱用于造林了,我没得着,这期间我因为经济问题没偿还世行贷款,黄某某也没还,张某某、马某某、穆某某、王某某偿还了贷款,一共好像是十几万,也就是说我没得着贷款的钱,也没偿还贷款,林子现在没动,我享有六分之一林场的林权。14、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是出租车司机,今天(2017年10月24日)12时39分,我开出租车行驶到凯晨世贸中心附近时,路东侧有两名男子招手要上车,他们上车后说要去北京火车站,我就向北行驶开上了长安街,13点04分左右,我行驶到天安门广场北侧护栏附近,前面应该是红灯,当时车流很大,开的很慢几乎是停在路面上,这时坐在后排座的男子拉开车门下车往天安门广场方向跑,被警察和武警控制住了。这时坐在我旁边的那名男子对我说:“赶紧走”,我没听他的,他就拉开车门下车了,我就向边上的警察喊:“这边还有一个。”这时第二个下车的男子也被警察控制住了。15、证人苏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是武警总队二师十支队六中队的武警。今天(2017年10月24日)我在天安门广场北侧护栏附近执勤。大约13点左右,我看到长安街西向东车道上一辆出租车上下来一名男子,他举着上访材料由北向南往天安门广场北护栏方向跑,我立即跨过护栏跑过去跟民警一起将该人控制,这时另一名中年男子从同一辆出租车上下来,第二名男子也手持上访材料由北向南往广场方向走,我和民警立即过去将第二名男子控制在长安街由西向东方向最南侧机动车道上。跟着警车就开到跟前,我们将那两名男子带上警车后我就拿了那两名男子的身份证报告这个情况,第一个下车的男子叫庄广力,第二个下车的男子叫马某。16、承包合同及协议书,证实三家子镇许家村生铁组林地承包的具体情况。17、会议记录及汇款单,证实2017年10月23日,经三家子镇政府专题会议决定,给马某先行拨付10万元维稳费用,并于次日给马某汇款10万元的事实(收款人马某,卡号为6217xxxxxxxxxxxxxxx)。18、张某某手机短信截图及录音光盘,证实张某某与马某之间的谈话内容(其中马某的一段话“过几年我这个事儿就是一个故事,这个故事情节今天必须有一个高潮!我们俩共同写!上午10点前由你张书记写!写不好10点到下午4点前由我续写!我过河小卒一个,身体不好滥命一条,俩老人养老送终,俩孩子大学毕业工作了,我没用了,就差一口恶气没出!”)。同时证实马某承诺在其收到政府对其上访诉求经济补偿130万后不再上访的事实及马某的银行卡情况。19、通话查明记录,证实张某某与马某之间通话的次数及时间等具体情况。20、检验报告,证实辽宁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总队对张某某手机内电话录音及短信内容进行技术检验的详细情况。21、辨认笔录,证实胡某某辨认出马某就是2017年10月24日,在天安门广场北侧自行车道下车展示状纸并喊冤的男子。22、马某的上访材料,证实马某上访的内容。23、视频光盘及情况说明,证实马某于2017年10月24日在北京上访的现场情况。24、银行卡交易信息查询,证实马某银行卡存款时间为2017年10月24日10时24分26秒,冻结时间为同日14时11分49秒。25、信访维稳工作通知及信访工作责任实施细则,证实信访工作的责任范围及追责方式。26、户籍信息,证实马某的自然身份情况,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27、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证实本案系张某某报案及被告人马某系抓获的情况。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岫检公诉刑诉(2018)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4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4月26日、6月28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黎明、卜长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及辩护人于某某、车某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公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采取威胁、要挟的手段,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意见,经查,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通话记录、短信截图、银行汇款单、鉴定报告等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无正当理由和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以上访控告和采取极端行动的方法和手段,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要挟,给当地政府及其工作人员造成巨大的息访压力,迫于无奈同意用经济方法对其进行补偿,其行为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马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全部得逞,未得逞部分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24日起至2024年4月23日止)。二、汇入被告人马某银行卡内的10万元,应由冻结机关依法返还给岫岩满族自治县三家子镇人民政府。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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