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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于某某等四人赌博、诈骗案起诉书_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冈检刑二刑诉〔2019〕1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3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区分局**派出所,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路**号院**号,因涉嫌犯有赌博罪,于2019年4月13日被大同市公安局恒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5月16日被大同市公安局恒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03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汾阳市公安局***派出所,住山西省汾阳市**园**号,因涉嫌犯有赌博罪,2019年4月13日被大同市公安局恒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5月16日被大同市公安局恒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031985********,满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街派出所,住大同市云冈区**号,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7月16日被大同市公安局恒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吕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3196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区分局***派出所,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路**小区**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大同市公安局恒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6月11日被大同市公安局恒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恒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于某某、张某甲涉嫌赌博罪、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4日,被告人马某某、张某甲预谋后,马某某提供赌资20000元,组织高某某、臭某某、赵某某等人与张某甲带领大同人赵某某、刘某某、张某乙等人在太原市***街一平房内用麻将牌以推锅方式进行赌博,抽头渔利12000元。次日,马某某提供赌资20000元,组织被告人于某某和高某某、臭某某、强某某(姓名不详)与张某甲带领的赵某某、刘某某、张某乙在太原人某某家用麻将牌以推锅的方式进行赌博,赵某某、刘某某、张某乙三人共计输了人民币5万元左右。

2019年4月12日,被告人马某某和万某某(另行处理)预谋后,马某某提供资金20000元,组织被告人于某某和田某某、郝某某、李某某、赵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用麻将牌推锅的方式进行赌博,在赌博过程中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2019年3月3日,被告人吕某某欲通过麻将推锅的形式骗被害人张某乙的钱,让马某某找有手艺的人,马某某让会码牌的于某某和吕某某联系,后在太原市***医院附近的一个麻将馆内,于某某和吕某某用麻将推锅的赌博方式骗取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15000元,吕某某给了于某某3000元,于某某将3000元和马某某分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于某某、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伙同马某某、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文杰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于某某、张某甲、吕某某现被羁押于大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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