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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李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竞检一部刑诉〔2020〕26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031977********,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胡同****号楼**单元**保定市竞秀区**胡同****号楼**单元**号。2020年5月1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04197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路西街**门排号**栋**单元**号。住保定市丽景蓝湾**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5月1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号凌晨3点20分,殷某某、赵某某在保定市竞秀区阳光北大街盛兴路口拦出租车送朋友杨某某,与被告人马某某、李某某拦停同一辆车。杨某某乘坐出租车先行离开,随后殷某某、赵某某二人步行离开。马某某、李某某心生不满,二人沿阳光大街东侧非机动车道向南尾随殷某某、赵某某至染厂附近,被告人马某某故意用身体撞向赵某某,引发双方在桥西村酒店门口发生打斗,被告人马某某、李某某殴打殷某某、赵某某致二人受伤,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二人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李某某供述、殷某某、赵某某陈述、杨某某证言、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李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雯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李某某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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