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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武某某贩卖毒品案_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一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25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平顺县**镇**村,住本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3月3日被平顺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武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25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平顺县**镇**村,住本村。2020年8月1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平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叁万伍仟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9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平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

本案由山西省平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我院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马某某明知丈夫武某某贩卖毒品,而在其贩卖过程中多次参与,帮助交付毒品和收取毒资。

1.2019年3月至2019年12月,武某某、马某某多次在其位于平顺县**镇**村的住所向武某甲贩卖毒品甲卡西酮,马某某收取毒资58次,共计4825元。

2.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武某某多次在其位于平顺县**镇**村的住所向杨某某贩卖毒品甲卡西酮,马某某帮助收取毒资34次,共计5350元。

3.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武某某多次在其位于平顺县**镇**村的住所向武某乙贩卖毒品甲卡西酮,马某某帮助收取毒资25次,共计4150元。

4.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武某某多次在平顺县**镇**村向徐某某贩卖毒品毒品甲卡西酮,马某某帮助收取毒资35次,共计68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手机等物证;户籍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交易明细等书证;武某甲、杨某某等证人证言;被告人武某某、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长治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检查、称重、提取、辨认等笔录;手机微信账单记录等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马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人共同故意犯罪,武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马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被告人武某某、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武某某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顺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姚 涓 智

检察官助理马亚慧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武某某现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被告人马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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