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一部刑诉〔2019〕30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4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住鄢陵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刑事拘留。马某某因犯诈骗罪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且已投送河南省豫西监狱服刑,6月26日对马某某办理临时离监手续后将其羁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被告人陶某某,女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9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抓获归案,因其在哺乳期同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陶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马某某使用曹某某的身份注册河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使用曹某某的身份证件办理**银行账户62148537********。2018年1月份,马某某、冯某某(另案处理)、郑某某(另案处理)、孙某某(另案处理)事先预谋伙同其他犯罪嫌疑人以分期付款方式进行购车,向汽车销售公司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支付首付款签订购车合同及抵押合同后将车辆提出,并骗得车辆合格证、发票,不按合同约定去进行贷款抵押,而是将车辆进行销售或贷款。
1、马某某、冯某某、孙某某伙同刘某某(另案处理),以刘某某名义向周口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期购买帕萨特轿车,提供虚假担保人,冯某某使用曹某某的银行账户及现金支付车辆首付款8.9万元,骗取该车,马某某将该车开走。孙某某以车辆需上郑州牌照将车辆合格证、发票要走,不按合同要求办理抵押登记。之后由马某某联系徐某某(另案处理)帮忙卖车,徐某某又通过王某某、连某某将车辆卖给李某某,并提供了虚开的发票。2018年2月1日连某某账户转入徐某某账户18万元,徐某某账户将该款转入曹某某账户17.7万元。冯某某给刘某某分赃1.5万元。经鉴定,该车价格为186200元。
2、马某某、冯某某、郑某某、孙某某伙同段某某(另案处理),以段某某的名义向**公司分期购买帕萨特轿车,为能顺利办成分期购车,段某某谎称与李某甲是夫妻关系,冯某某使用曹某某银行账户,于2018年1月10日转入**公司首付款8.9万元,马某某将该车开走。之后马某某、冯某某、郑某某、孙某某、段某某,又以段某某的名义将该车抵押给**银行郑州市花园路支行,由河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供担保,**公司打款13.7万元给其业务员朱某某,朱某某转入曹某某账户13.5万元。陈某某向郑某某索要垫付款,郑某某在该车完成抵押后将该车交与陈某某。后被公安机关扣押。经鉴定,该车价格为18.62万元。
3、马某某、冯某某、孙某某伙同陶某某(另案处理),以陶某某名义向**公司分期购买途观L车,虚构陶某某与李某乙是夫妻关系,骗取**公司信任。2018年1月24日,马某某使用曹某某银行账户转入冯某某银行账户13万元,由孙某某使用冯某某银行账户转给**公司购车首付款10.08万元。孙某某又将该车合格证骗走。2018年4月份,马某某联系徐某某销售该车,徐某某联系了张某某,将该车卖与张某某,并提供了虚开的发票。张某某于2018年5月1日转入徐某某银行账户22.28万元,徐某某转入曹某某银行账户21.58万元。经鉴定,该车价格为23.38万元。
4、马某某、冯某某、郑某某、孙某某伙同何某某(另案处理)、陈某甲(另案处理),以何某某名义向**公司分期购买途观L车,虚构何某某与陈某甲是夫妻关系,二人拍摄结婚照并由孙某某伪造了结婚证,骗取**公司信任。2018年1月28日,马某某使用曹某某银行账户将购车首付款转入冯某某银行账户,由郑某某使用冯某某银行账户转给**公司该车首付款11.48万元。何某某以去郑州上牌照为由,将该车合格证骗走,该车由郑某某开走。之后,马某某联系徐某某销车,徐某某通过淮南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将该车销售给闪某某,并提供了虚开的发票。2018年3月14日,淮南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通过刘某甲的银行账号转给徐某某23.48万元,徐某某转给冯某某的银行账户22.5万元。该车被公安机关扣押。经鉴定,该车价格为24.48万元。
上述四起犯罪事实,车辆鉴定价格减去马某某等人支付的收付款后,诈骗数额为45.74万元;其中,陶某某诈骗数额为13.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三辆,现扣押于公安机关;
2.书证:报案记录、户籍证明、转账记录等;
3.证人曹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马某某、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对被告人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陶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马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处罚;马某某多次利用该手段犯罪,已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刑罚正在执行,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陶某某仅参与一起犯罪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川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煜、雷云飞
(院印)
2019年12月09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周口市看守所,陶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39******。
2.案卷材料七册、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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