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马**,男性,出生于19**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619**********,汉族,大专文化,系宁县**局干部,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宁县,住甘肃省庆阳市宁县**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于2020年3月4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日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并与被不起诉人马**当面签署《认罪认罚承诺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马**和孟**等人在宁县**吃饭喝酒后,马**驾驶孟**所有的陕A**号白色“**”牌小型轿车,拉乘孟**及饭局上另三人在县城河西坡(南辅道)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马**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54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次日,经甘肃中诚司法鉴定所对送检的马**血样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马**血液中检出乙醇,平均含量为138.53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马**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属初犯、偶犯且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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