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
李某某
原告马某某,女,居民。
被告李某某,男,居民。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某某于201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伟
书记员:张园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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