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某,男,198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俊峰,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女,198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立案。原告马某某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马某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祝杨盈
书记员:丁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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