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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陈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马某某,男,198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松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蕾蕾,上海市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晟旻,上海市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女,198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子杰,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案件审理需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蕾蕾,被告陈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子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分割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鹤霞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要求该房屋归原告所有,由原告支付被告房屋一半的折价款。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2年6月18日登记结婚,2013年5月27日生育一子,名马陈。2018年1月19日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子马陈随被告生活等;但夫妻共同财产——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鹤霞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未完全分割。鉴于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鹤霞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系原、被告共同共有,被告虽承诺挂牌出售所得房款归原被告各半所有,但一直均未进行出售,经原告催告,未果。原告认为,共同共有的基础因离婚而不复存在,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主张分割共同财产即上述房屋。离婚后,原告独自还贷的部分,要求在支付折价款的时候予以折抵。故,原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陈某某辩称,同意分割该房产,但要求将房屋判给被告。因为被告现在生活困难,离婚后,被告在偿还房贷,被告也请求将这部分房贷在支付折价款的时候予以折抵。
  经审理查明,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于2012年6月18日登记结婚,2018年1月19日协议离婚,双方于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子马陈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每月支付孩子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共计5,000元;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鹤霞路XXX弄XXX号XXX室产权房屋壹套,离婚后该房产份额不变,剩余房贷由双方共同承担,保持不变,双方其他财产在各自名下归各自所有;双方婚姻期间无共同债权债务。
  另查明,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鹤霞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由原、被告以108万元的价格购得,首付款48万元,并以被告为主贷人贷款60万元。2012年8月1日,上述房屋经核准登记为原、被告共同共有。截止2019年11月24日,尚欠贷款本金348,437.33元。2018年1月20日至2019年11月24日期间,共计归还本息95,834.55元,其中66,720元由原告归还,29,114.55元由被告归还。
  诉讼中,原告认为系争房屋现值270万元,被告认为系争房屋现值260万元。因双方就房屋价值无法达成一致,原告申请对系争房屋现值进行评估。上海富申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受托于2019年9月23日出具估价报告,结论为: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鹤霞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于价值时点2019年8月26日在房地产市场价值为290.74万元。原告支付评估费8,900元。
  以上事实,由自愿离婚协议书、离婚证、房地产权证、房屋买卖合同、个人公积金住房查询单、中国建设银行还款明细、评估报告、评估费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并均经庭审质证所证实。
  本院认为,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鹤霞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由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共同购买取得并登记为双方共同共有,现原、被告已离婚,共有的基础已经丧失,原告要求分割上述房屋,于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考虑到离婚后孩子随被告共同生活且房屋贷款主贷人为被告的事实,本院确定上述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支付原告相应的折价款,剩余贷款由被告负责偿还。对折价款的金额,本院依据双方所占份额、房屋现值、尚余贷款本金金额、双方离婚后至今所各自承担贷款的情况,并根据照顾女方原则酌定为120万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鹤霞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归被告陈某某所有,房屋剩余贷款由被告负责偿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原告马某某房屋折价款120万元,原告于收到折价款之日起十日内协助被告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800元、评估费8,9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顾月英

书记员:王晓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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