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某,女,1979年5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俊,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钦层,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1964年9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楷宸,上海市联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被告陈某在答辩期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根据身份证显示其户籍地在上海市普陀区宁夏路XXX弄XXX号XXX室,故本案依法应由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被告陈某要求本案移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已提供证据证明被告陈某的户籍地为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芳林路XXX弄XXX号,属本院辖区,本院受理此案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陈某提起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陈某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付本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陶伟春
书记员:王 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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