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家住宝鸡市**区**乡**村**组**号。2020年9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于2019年8月8日凌晨1时许,饮酒后驾驶陕C**小型轿车行至本市金台区宝平路交警查处酒驾设卡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后被带至宝鸡市第三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马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05.6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犯罪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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