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刑不诉〔2020〕3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 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03********12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宝平路**号院*栋**号,自由职业。曾因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8日被金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9年8月1日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1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陕CNC***号小型面包车沿宝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消防厂家属院门前处,与同方向刘某驾驶的陕CLU***号小型轿车追尾碰撞,致车辆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马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部分证据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无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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