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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马杰)(公开版)_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检公诉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88********,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山东**学校后勤干事,现住成武县**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7月24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1日22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酒后驾驶鲁******号轿车沿成武县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中学附近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理化检验报告;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现场查获视频。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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