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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马某某)(公开版)_宝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宝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宝检二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马**,男,汉族,1992年**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11992********,大专文化,户籍地址:宝丰县**镇**街**号院**号,现住宝丰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宝丰县****单位职工。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宝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经我院决定,同日被宝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01时许,被不起诉人马**醉酒后驾驶豫D*****号**牌小型轿车,沿宝丰县城龙兴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冯异路交叉口处向东拐时,被宝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许昌建安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马**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29mg/100ml。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马**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被不起诉人马**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偶犯、初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马**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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