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城检一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 ,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021988********,汉族,硕士研究生,籍贯:大同市云冈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住尖草坪区**街**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同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 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大同市人民检察院,同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月11日交办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8日22时55分,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饮酒后驾驶晋A****2沃尔沃牌小型客车沿北都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永泰广场桥下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山西明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112.18㎎/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行驶路程较短,且认罪悔罪,社会危害性较小,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城检一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马文涛 ,男性,1988年12月1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02198812186519,汉族,硕士研究生,籍贯:大同市云冈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住尖草坪区兴华街大城小院小区3-2-1302,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同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文涛 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大同市人民检察院,同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月11日交办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8日22时55分,被不起诉人马文涛饮酒后驾驶晋AB6B22沃尔沃牌小型客车沿北都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永泰广场桥下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山西明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马文涛血液中乙醇成分112.18㎎/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文涛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行驶路程较短,且认罪悔罪,社会危害性较小,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马文涛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