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汝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219******7710,汉族,高中文化,住汝州市某某区*号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酒后驾驶豫******号小型轿车沿汝州市S238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与宏翔大道交叉口东100米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69mg/100ml。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初犯、偶犯,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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