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马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_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汝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219******7710,汉族,高中文化,住汝州市某某区*号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酒后驾驶豫******号小型轿车沿汝州市S238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与宏翔大道交叉口东100米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69mg/100ml。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初犯、偶犯,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