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湖检刑诉〔2021〕3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610422198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道**号**小区(**区)**号楼**单元**号。2016年10月12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到咸阳市三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行政处罚。2020年12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30日7时37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陕A**号白色保时捷牌小型轿车沿西安市西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西门盘道时遭遇塞车,等候通行期间马某某在驾驶位熟睡。8时20分许,交警莲湖大队民警巡逻至此将马某某查获,经检测,马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40.81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2. 血样提取登记表及血醇检验报告;3. 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户籍证明、驾驶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博
2021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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