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
澄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程度,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6102031972********,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楼**单元**号,系**岗**。2020年8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10时23分,被告人马某某驾驶一辆车号为陕A****8轻型厢式货车由西向东行驶到澄城县董某某时,被澄城县城区二中队交警依法检查,现场呼气式检测被告人马某某酒精含量为205mg/100ml。后经陕西省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马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2.3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马某某对酒精浓度检测意见书无异议,且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能够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澄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李强
2020年8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澄城县看守所;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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