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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公开版)_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库尔勒市检一部刑诉〔2020〕72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824197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人员,出生地新疆**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新疆库尔勒市**街道********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库尔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1时5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新M*****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库尔勒市**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和**路交叉路口时,与前方等候交通信号灯的余某某驾驶的新M*****号小型轿车追尾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并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其每一百毫升血液中含乙醇192.46毫克,属醉酒驾驶。案发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巴特

2020年9月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新疆库尔勒市**街道**路**号**院**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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