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浑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4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县**镇**村**组,现住址:吉林省白山市**区**街**区**组**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白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0日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某于2020年3月29日14时许,酒后驾驶未悬挂号牌的三轮摩托车行驶至白山市浑江区****线**公里**村外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白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1.0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某供述与辩解;
二、鉴定意见:
(一)白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白山公鉴(理化)字[20**]****号;
三、视听资料
(一)马某某现场抓获视频;
四、书证: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单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复印件、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提取马某某血样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全国公安综合信息查询系统查询结果截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鉴定委托书、鉴定事项确认书、吉林省新警综实有人口基本信息检索明细信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勇
2020年6月11日
附:1.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叁拾捌页。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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