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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_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某甲,男,199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3231991********,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安徽省固镇县**小区。被告人某甲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1月9日被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七千元;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8月13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马某甲酒后驾驶皖C*****号轻型普通货车,由省道S101线自固镇县前台加油站北侧向北,行经固镇县迎宾大道、立新路、谷阳路、滨河路,后沿大营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大营路一中路口东侧路段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赵某甲驾驶的浙B*****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固镇县公安局认定,马某甲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马某甲因酒驾被固镇县公安局出警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马某甲被查获时静脉血乙醇含量值为265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赵某甲、马某乙的证言;

2.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固镇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4.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 固镇县公安局执法记录仪录制的执法视听资料;

6. 案发及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对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因素,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固镇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淑萍

检察官助理:左陈

2020年5月15日 

附:1.被告人马某甲现取保候审居于家中; 

2.本案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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