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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_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寻检一部刑诉〔2020〕517号

被告人马泰某,曾用名马态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91991********,回族,中专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住**镇**街村委**村**号。被告人马泰某2010年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非法拘禁罪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7年1月25日减刑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寻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泰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9月22日晚18时许,被告人马泰某在寻甸县**镇永兴小区家里吃晚饭时喝了两杯约二公两老白干白酒,23时许马泰某驾驶一辆号牌为云******的小型轿车从寻甸县**镇永兴小区外出准备去吃宵夜,9月23日凌晨0时许,马泰某驾车行驶至寻甸县**镇新农贸市场路段时,所驾驶的云******号小型轿车与陈某某停放在路边车位上的云******号小型轿车相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马泰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寻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接警后前往现场处置过程中发现马泰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于是用酒精呼吸检测仪现场对马泰某进行酒精呼吸检测,结果为184.4mg/100ml,已达到醉酒阀值。民警立即将马泰某带到寻甸县第一人民医院,由医务人员依法抽取了马泰某的静脉血样两管,每管约5ml,并妥善保存,以备待检。经昆明锦康司法鉴定中心对马泰某提取的静脉血样进行定性分析检出乙醇成分,定量分析乙醇含量为176.07mg/100ml(乙醇/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现场查获照片、呼吸式酒精检测现场照片、检测结果单、抽取血样现场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泰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泰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泰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我院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泰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贵平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泰某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88859****,

保证人:马某江,电话:1847310130。

2、侦查卷宗一册,电子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_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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