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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洛涧检二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031986********,汉族,本科毕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现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8日21时许,马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豫CHH409的灰色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洛阳市涧西区浅井南路与周山路口时被交警查获,现场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98mg/100mL,后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4mg/100mL。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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