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8日21时许,马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豫CHH409的灰色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洛阳市涧西区浅井南路与周山路口时被交警查获,现场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98mg/100mL,后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4mg/100mL。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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