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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20〕45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6061991********,汉族,初中文化,沈阳**有限公司电焊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乡**村**号,现住大连市金州区**小区**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4日被该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7日0时34分,被告人马某某驾驶号牌为辽B****2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荣会路鸿宾楼酒店西侧路段时,因涉嫌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民警将其现场查获。2020年9月28日,经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血中乙醇司法鉴定,马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228.51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核实,马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户籍信息、驾驶证查询记录、酒精呼气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附抽血、封血照片);

2.证人代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现场查获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系无证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民廷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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