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崆检一部刑不诉〔2020〕141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011995********,回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住本区**城**楼**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11月23日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9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4日22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甘L****7号白色雷克萨斯牌小型轿车,沿本区临泾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世纪花园B4区门口路段时,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57mg/100ml,后经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02.9mg/100ml,属醉酒驾驶。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无醉驾、酒驾前科,亦未造成交通事故,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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