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冈检刑二刑诉〔2019〕7号
被告人马某某 ,男,1978年8月3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03197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大同市公安局新平旺派出所,无业,住大同市云冈区荣幸街x号。2019年7月25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7日被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29日被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0日,被告人马某某经证人曹某的介绍,与被害人赵某某在大同市云冈区聚贤网吧经过协商,签定了《网吧财产转让协议书》,约定:马某某以40000元的价格将其所有 宇雁网吧转让给赵某某,包括所有执照、70套电脑主机、显示器、桌椅、空调、风扇及其他杂物,交付日期为2017年12月10日。被害人赵某某当天即支付给马某某人民币40000元。同年12月10日,被害人赵某某到宇雁网吧接收时,发现网吧内物品全部搬空,被告人马某某也失联,赵某某遂于12月26日向公安机关报案。2019年7月24日,被告人马某某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7月31日,被告人马某某家属归还赔偿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61000元,赵某某对马某某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被害人签订合同、并收受货款后,不积极履行合同,而是将应交付的货物出卖后逃匿,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认自己所犯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七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斌
2019年10月15日
附: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0280900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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