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18〕37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01021975********,回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路**号,现住西宁市城北区**路**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6月22日被西宁市公安局西宁经济开发区东川工业园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5日被西宁市公安局西宁经济开发区东川工业园区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东川工业园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9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9日1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将被害人苑某某骗至西宁市东川工业园区半岛新家园西区地下停车场内,持砍刀将被害人的头部、背部砍伤后,抢得被害人现金1137元,后逃离现场。赃款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砍刀一把、黑色魅族手机一部、注射器两支、耐克运动鞋一双、蓝色牛仔裤一条、银灰色长袖西装上衣;
2书证:报案材料、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刑事照片、被害人苑某某病历复印件、吸毒前科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办案说明、电话清单、户籍证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苑某某的陈述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光盘2张、现场监控视频光盘1张、被告人马某某人身检查视频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俊英
2018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二看守所;
2.物证:砍刀一把、黑色魅族手机一部、注射器两支、耐克运动鞋一双、蓝色牛仔裤一条、银灰色长袖西装上衣,随案移送;
3.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4.起诉书15份、换押证1份;
5.《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书》2份;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光盘2张、人身检查视频光盘1张、现场监控光盘1张,随案移送。
附件: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提起公诉的条件和程序】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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