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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故意伤害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马明义)(公开版)_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崆检一部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甲,男性,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011952********,回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住平凉市崆峒区**里**队**院**,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12月9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马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甲因家庭琐事在本区胜利桥食品厂家属院4号楼2单元楼下,与其亲戚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等人发生争吵进而厮打,期间致马某丙骨盆骶骨翼、左侧耻骨上、下支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致马某丁头部外伤,左侧第5、6肋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2020年7月10日,经平凉市崆峒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丙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一级;马某丁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案发后经调解赔偿了被害人损失获得了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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