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高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821965********,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济宁市兖州区**屯街道**村**号,现住济宁高新区**屯街道**小区**号楼**单元**楼东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5日被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7月17日被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半哑人)因家庭困难,由**第*社区、*处**网格安排至济宁****公司做保洁员,管理24号、28号楼区卫生保洁。住24号楼的哑巴郭周某违反社区卫生管理规定,长期在储藏室烧快壶,马某某因此受到社区、网格批评。马某某曾多次劝阻郭周某并发生争执。2019年7月4日17时20分左右,在金**区24号楼1单元楼下,郭周某看到马某某经过,遂拿一木棍欲打马某某,并用另一只手打马某某脸、胳膊,马某某一手夺棍,也用另一只手打郭周某脸上、身上。同村人郭云某发现后,喊人拉架。郭周某儿媳臧某某听到后下楼,见郭周某双手抓住棍子一端,马某某一只手抓住棍子,另一只手伸出巴掌对着郭周某比划。臧某某在中间劝郭周氏松手放下棍子,劝马某某走。劝了不到四、五分钟,郭周某就坐到了地上,脸色、嘴唇发紫,脚面发黄,臧保云忙进行救助,后到诊所找医生。医生赶到后让快去医院,并帮臧某某打了120,后120急救车来到后将郭周某拉至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郭周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郭周某系外伤、情绪激动诱发冠心病导致急性心肌梗死而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因与郭周某夺棍,对郭周氏实施了用手击打、抓挠对方身体的伤害行为,但未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后果,法医鉴定意见认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引起的急性心肌梗死、心力衰竭为郭周某死亡的根本原因;外伤、情绪激动可诱发冠心病引起急性心肌梗死,为郭周氏死亡的诱因,因此郭周某的死亡与马某某的伤害行为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郭周某系因自身疾病发作而死亡,属意外事件,本案没有犯罪事实。且双方已达成赔偿谅解协议,郭周某之子郭某某表示不追究马某某刑事责任,**村委**物业及部分村民联名请求对马某某免予刑事处罚,对马某某作不起诉无社会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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