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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故意伤害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尼勒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尼勒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尼检一部刑诉〔2021〕2号

被告人马**,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281977********,回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尼勒克县,住**乡**村**路**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尼勒克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4日被尼勒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尼勒克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7日被尼勒克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尼勒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被告人**因妻子阿*告知其本村村医魏*两次强奸过她,而对魏*怀恨在心。2020年9月13日晚21时许,魏*坐马**的弟弟马某某的车去拉沙子,马某某先装了一车煤到**路**巷马**家送煤,魏*因事在六巷路口下车。马某某卸完煤没有吃饭,告诉马**魏*还在路口等着拉沙子,就开车到六巷路口停下等魏*上车时,马**也随后跟来将正在上车的魏*一把抓住裤腿,一手持刀边骂边向魏*腿部及会阴部连捅六刀,被马某某拉开后返回家中,并将凶器放在家中一报废水箱中。马某某立即给杜**夫妻打电话,三人将魏*送到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马在其家中被警察抓获。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魏*系股动脉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作案工具(一把刀);

被告人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证人马某某、唐某某等人的证言;

被告人马**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书;

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故意伤害他人,并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马**在公安机关讯问时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尼勒克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满凤湘

检察官助理:周富友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尼勒克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作案工具随案移送;

6.被害人提交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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