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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故意伤害案起诉书(公开版)_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性,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54********,汉族,文盲,农民,陕西省靖边县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10日被靖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17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在自家房后林地上放羊,被害人高某某等人准备扣押冯某某的羊并将一只羊拉在了皮卡车上,冯某某见状进行阻挡,扬言要放皮卡车轮胎上的气,就走到皮卡车前轮跟前准备放轮胎上的气,高某某前去制止,制止时冯某某和高某某发生撕扯,在撕扯过程中冯某某用拳头将高某某的鼻子打伤,致使高某某住院治疗。

经陕西省靖边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某某的双侧鼻骨骨折属轻伤二级。

被告人冯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家属与被害人高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霞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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