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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故意伤害罪_青海省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青海省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矿公诉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11984********,东乡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县,现住茫崖市某某镇某某店内,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茫崖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9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茫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19日01时42分,被告人马某某在茫崖行委某某镇某某店内与顾客魏某某因饭后结账问题发生争执,之后马某某殴打魏某某,打架致使肋部受伤,经鉴定魏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详见西公刑鉴(伤)字【2019】25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复印件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西公刑鉴(伤)字【2019】25号;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情节,可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飞跃

(院印)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1389707****)。

2.案卷材料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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