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诉刑诉〔2016〕21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5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3811985XXXXXXXX,汉族,大学文化程度,XXXXXXXX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辽宁省海城市英落镇XX村(XXXX)XX号。2016年2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3月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取保候审。3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马某某租住刘某某位于本市莲湖区丰庆路的XXXXXX房屋一套。2015年7月2日21时许,被害人严某某同刘某某一起到该房屋与马某某商议退还房屋押金一事,双方言语不和并发生肢体冲突,马某某用拳头击中严某某左眼部。2015年11月18日,经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严某某受伤致左侧眶内壁、下壁骨折,左眼钝挫伤,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2016年1月28日,马某某被海城公安机关抓获。2016年2月24日,马某某家属与严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胜利
2016年3月29日
附: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1XXXXX。
2.案卷材料三册、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